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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不应当充满谎言和诡辩

来源:袁志律师的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13
摘要:法庭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其它纠纷解决方式远比诉诸法庭要经济便捷得多。但据我个人的观察,很多国人现在已经热衷于将纠纷诉诸法庭,这一方面说明国人法律意识水平在提高,学会和知道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真的有那么多纠纷需要法庭来评是
法庭只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其它纠纷解决方式远比诉诸法庭要经济便捷得多。但据我个人的观察,很多国人现在已经热衷于将纠纷诉诸法庭,这一方面说明国人法律意识水平在提高,学会和知道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真的有那么多纠纷需要法庭来评是非,断公理。 就一般道理而言,如果纠纷双方都有诚实信用、契约之上的精神,不会出现纠纷,即便存有纠纷一般也本着公平合理解决,不需要诉诸法庭。基于理解、认识上不同而需要第三方进行裁决的不会占到纠纷中的绝大多数,只会是极少部份。换一句话说,真正需要法庭实质处理的纠纷不应当太多。 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纠纷如同潮水般涌向法庭,而且这些涌入法庭的很多纠纷是非曲直清清楚楚,纠纷双方也心知肚明。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要上法庭。个人理解,原因如下: 一是某一方恶意抵赖不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另一方迫不得已只能诉诸法庭;二是任一方试图利用对方行为、证据或者规则上的瑕疵和漏洞来扩大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三是通过混淆视听,搅乱浑水的方式,看是否在其中能够搏杀利益。 由此,在现在的民商事诉讼中,尤其是基层人员法院的法庭上,乱象丛生: (1)管辖权异议滥用。为达到拖延诉讼之目的,恶意进行管辖权诉讼已经成为习惯性做法,没有理由就编造理由,什么空气质量不好、交通不便、设施陈旧都成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谁叫法律你不设置限制,彼此包括法庭心知肚明,但都无可奈何。 (2)谎言充斥法庭。由于现实经济活动中,很多当事人经济交往行为并不规范,很多经济行为缺乏客观书面证据进行支撑,这就导致在法庭上诉讼参与人随意说谎,编造故事比比皆是。甚至在铁证面前抵死不认账之人也不再少数。 (3)诡辩盛行。法庭上不仅当事人不讲道理,不讲逻辑。很多代理律师也如法炮制,语不惊人死不休,夸夸其谈,但就是不讲案件的实质和核心,把法庭应该有的有理有据的论辩变成了彻头彻尾的诡辩。 我不敢说我的判断是正确的,但以为并不是太离谱,在当下的法庭上尤其是民商事法庭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谎言和诡辩,当事人和律师们为了诉讼利益,无所不用其极,使出浑身招数编造着一个又一个的谎言来欺骗法庭。 法庭在很多时候不再是摆事实、讲道理,被彻底沦陷。 虽然,我们也认为法律以及法庭不可能苛求每一个人都诚实信用、客观公正;也无法苛求人不会利用对手的过错或过失来谋取更大的利益;也无法禁止合理诉讼技巧的使用以争取有利的时机和地位;法庭也不可能火眼金睛,能够洞察一切。但都应当恪守一个最基本的底线,维护一个最基本的生态,那就是法庭是一个摆事实、讲道理的地方,不是一个说谎和诡辩的地方,任何人试图利用诡辩和说谎来谋取利益都不应当为法庭所允许。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证据、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做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是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这些说谎之人给予制裁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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