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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

来源:袁志律师的博客 作者:袁志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01
摘要:现在很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很喜欢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或者事务所公众号公开自己代理的案件的相关情况,有的还会将自己的辩护(代理)意见和办案心得在网上公开发布。目的不碍乎有二:一是自我宣传,让大家知道自己是名律师,还是一名不错的律师;二是求
现在很多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很喜欢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或者事务所公众号公开自己代理的案件的相关情况,有的还会将自己的辩护(代理)意见和办案心得在网上公开发布。目的不碍乎有二:一是自我宣传,让大家知道自己是名律师,还是一名不错的律师;二是求关注,希望借助社会舆论对案件结果有所帮助。个人认为,不论基于何种目的,律师在向社会公开自己代理案件的相关情况应事先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当事人不同意,不应当向社会公开自己代理案件的相关情况,至少不能向社会公开能够从中判识出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案件有关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对于自身涉诉情况往往不愿意向社会公开,对于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律师应当予以保密 虽然当事人涉诉情况尤其是涉及违法犯罪活动能够被认为是隐私存在争议,但不论是否是隐私,当事人往往都不愿意让社会公众知晓。对于属于隐私的,律师自应当保密,对于当事人不愿意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根据律师法第38条的规定,律师也应当保密。 二、庭审公开以及相关机关对案件情况的发布并不能当然就认为律师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 公开庭审之后以及相关机关通过各种渠道对案件情况的发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让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涉诉情况被社会公众知晓。这是不是就可以豁免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是否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不影响到当事人不愿意让社会公众知晓的情况让他人知道?个人认为,首先庭审公开以及相关机关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发布的主要目的不是让社会公众知晓当事人的涉诉信息,而是以公开促公正,通过程序、过程以及结果的公开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是国家公权力的职权行为和出于公共和社会利益,而且在这过程中同样要注意对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公众所知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社会公众都已经知晓,律师向社会公开个案信息可能会扩大社会的知晓面,这一点当事人也并非愿意。第三,从律师法的规定看,是当事人主观上不愿意泄露,律师就应当保密,并不是以客观上已经为社会公众知晓为标准,纵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社会公众已经知晓,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是不愿意泄露的,律师也应当保密。 三 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是否向社会公开自身涉诉情况应当交由当事人决定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为自己参加诉讼和辩护,目的是希望律师维护自身利益。而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能从事有损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这既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律师和当事人建立信任的前提。在制度上,为了维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社会和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都进行了让步。如果当事人认为向社会公开自己涉诉情况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律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当遵从,即便在社会公众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律师也不能通过自身行为让这种情况得到确证或者进一步扩大。这既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体现。
责任编辑:袁志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