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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检察办案组织运行新常态_北方客(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佑法堂 发布时间:2017-06-10
摘要:1 、分级制订检察人员权力和负面清单。 目前各省检察官权力清单,横向沟通少,欠考虑四级检察官办案组织及权力运行中的差异性。为确保检察权行使的统一和规范,可由最高检负责制订本院和省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省级

1、分级制订检察人员权力和负面清单。目前各省检察官权力清单,横向沟通少,欠考虑四级检察官办案组织及权力运行中的差异性。为确保检察权行使的统一和规范,可由最高检负责制订本院和省级院检察官权力清单,省级院负责制订本省内市级院、县区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并报最高检审查备案。权力清单制订的重点是县级院。另外,建立四级院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负面清单”职权管理模式,职权禁区之外的相应工作分别应由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完成。2、建立合理的检察官团队考核方法。应对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实行分类考核。对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设置具体的工作量化标准,检察官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在团队考核中具有50%以上的考核权重、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多少的建议权,以物资和精神奖励促进各个办案团队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实现检察官权、责、利真正相一致。3、激活检察官出入口。检察官定岗分为刑事检察、监督、自侦三个大类。明确岗位职责,入额后因办案质量、办案数量等因素考核不合格的检察官将退出员额,空额逐级遴选。4、分为案件质量瑕疵的经济责任、违纪违规的行政责任、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三个层次追究司法过错责任。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办案组织与运行机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子系统,需要内设机构改革、员额制、薪酬制度等配套措施,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要以办案组织的司法化、检察权运行的扁平化为目标,统筹推进以独任制检察官为核心、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为补充的体制机制改革。优化检察官履职监督制约、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探索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以此实现办案组织运行机制改革与依法履行职能的衔接。


注:去年旧文,刊出仅供同行交流。

责任编辑:佑法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