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监察委与司法如何衔接

来源:曾经检察官 作者:曾经检察官 发布时间:2017-06-08
摘要:监察委与司法如何衔接——山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信息汇集 6月7、8两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分上、下两文刊载了山“西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的文章,其中就监察与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总结性披露,透射出诸多值得关注的信号。监察与公安的衔接“公安
监察委与司法如何衔接——山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信息汇集 6月7、8两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分上、下两文刊载了山“西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的文章,其中就监察与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总结性披露,透射出诸多值得关注的信号。监察与公安的衔接“公安机关在监委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承担着大量的协助配合任务,查询、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以及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工作,都需要公安机关支持配合或具体执行。” ——监察措施中,监察委可以自行实施或公安机关支持配合;也可以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因为可以理解的原因,例如相关职业人员的缺乏,专业技术的缺失等,监察委采取相关措施时由公安机关支持配合、具体执行可以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大授权监察委可以采取的12项措施中,并不包括“技术调查”措施。“技术调查”属于什么措施?此处的“技术调查”与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一字之别,但鉴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转隶到监察委后成为“职务犯罪调查”的改变,“技术调查”很容易让人与“技术侦查”等同。果真如此的话,监察委是否有权决定使用该措施?使用的案件范围、审批程序、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使用期限、获取材料的运用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监察与检察的衔接“山西各级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移送后,由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受理分流案件,侦监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监委移送的案件,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委补充调查,并拥有决定不起诉的权力。”“监委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也有相关的复议程序。”——①监察委调查期间不涉及刑事强制措施问题;②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调查或决定不起诉;③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监察委可以复议。与北京试点总结中“逮捕”适用阶段的“模糊”不同,山西试点中十分明确,逮捕与否是检察机关“自己的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前提是“监委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终结”,依全国人大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应理解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裁量,故强制措施的采取与否、退回补充调查、诉与不诉、不诉的复议等,均可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公诉”的相关规定为之。需要研究重点的问题:一是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对被移送审查起诉符合应当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何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监察委的调查终结是否还有权“留置”?如果无权留置,那么调查终结至审查决定作出期间,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如何规制?二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或审查起诉时所享有的、对侦查机关(部门)的法定权力是否当然适用于监察委的调查?例如:对调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要求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出说明,审查起诉时的自行侦查(调查)权等。监察与审判的衔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扎实确凿,最终要接受法庭的检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规范了每一类证据收集、固定、运用、保存的方式和标准,并对非法证据庭前会议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判,一切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重点是“留置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解决了众多之前的争论与疑问。 北京,山西,试点地区监察体制改革“阶段性总结”连续出来,曾经的小伙伴们,检察院和你们说再见已经“百米冲刺
责任编辑:曾经检察官

上一篇:制度夹缝中的程序性辩护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