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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一审判决书的批评与思考_百里溪(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百里溪 发布时间:2017-05-29
摘要:在于欢案中,判决书只是笼统地讲:“ 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 ”这只是辩护律师的主张,一般来说,在法庭中,辩护人的每一个主张期望得到法官的认同,他都会提

在于欢案中,判决书只是笼统地讲:“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这只是辩护律师的主张,一般来说,在法庭中,辩护人的每一个主张期望得到法官的认同,他都会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且,对于控方的不予认定正当防卫意见,辩护人也会提出反驳理由。于欢案辩护人提交了哪些相关证据,判决书中没有交代。

二是复制粘贴审查报告。公诉机关在制作起诉书之前,一般都会制作一份更为详尽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有的承办法官为了阅卷方便,或是书记员为了记录方便,会向公诉人要这份审查报告。这种为了减轻工作繁杂度的做法是无可厚非的,但有的时候,就会出现判决书大段复制粘贴审查报告,在一定程度导致查阅卷宗不细致,听取辩护意见不到位的情况。审查报告是公诉人劳动成果的最主要载体,但在有的情况下,公诉人为了节约时间而大段抄录复制侦查笔录。从本质上讲,无论是审查报告,还是判决书,都是阅读案卷及辩方意见之后的读后感,公诉人和承办法官都应当独立地“概括案卷大意”。在于欢案一审中,虽然无法确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部分是否是大段复制,但其中证据与结论的脱节,却表明判决书很有可能为某种便利而复制了审查报告,这可以使人们怀疑法官的亲历性不够。

3案件结论注重逻辑。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在没有查看案卷的情况下,不能去批评、指责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上述观点是片面的,评价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和正义,我们可以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也可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此外,还可以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如果一个判决的推理和论证出现了逻辑问题,因此招致批评无可厚非。

在于欢案一审判决书中,最为重大的失误在于对相互矛盾证据,判决认定:“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证”。于欢供述称: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苏银霞证言称:“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誉,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从证据角度而言,被告人辩解与证人证言能够印证,这样的情况下,已经能够证实于欢当时被打这一事实(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是另外一个论题),但讨债人一方均未证实有这一情节,法院最后认定:“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这也等于是否定于欢被打情节。

一审法院囫囵吞枣地记述事实,造成了一边认证“于欢被打”,一边又认定“于欢未被打”,而这一事实关乎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却以自相矛盾、逻辑紊乱的方式写进了判决书中,给阅读者带来了极大困惑。确实,有些判决书粗制滥造,罔顾案件事实,你说你的,我判我的,以至于案件结论缺少证据支持。假如法院是基于一份未记述在判决书中的执法记录仪信息以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而作出判决结论,显然也违背现代法治形式正义要求。相对于司法机关,弱势的当事人对于这样不讲理的判决书很难找到有效的应对办法。在已被纠正的海南陈满案中,该案一审审判长涂国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时间已经很久了,但肯定这个案子没有问题,我对这个案子太有信心了,绝对是他(陈满)干的。刑事审判结论如果背离证据裁判原则,而依赖于某种直觉、信念、博弈、指示等作出,就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公信,必须坚决摒弃。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以来,赢得了社会公众广泛赞誉。但也有个别的法官对此有抵触心理,甚至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心理支配下,只求保持文书结构完整,避免对证据过分展开的分析与论证,防止“多说多错”。在于欢案一审判决书中。似乎也存在论证不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苏明霞是否受侮辱”以及“出警后于欢是否被打”两个问题上。关于苏明霞受辱,判决书并没有认同起诉书中只有辱骂情节,而是认为有“辱骂和侮辱”,从本案的舆情看,判决书存在的重大缺陷是侮辱苏明霞是否构成于欢故意伤害豁免或减轻惩罚理由。毕竟,在很多人的观念中:你可以侮辱我,但不能侮辱我的爹娘。关于出警后于欢是否被打,判决书论证部分避之不谈,也就甭提分析、论证与采信了。

总而言之,于欢案一审更像是是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情况做出的判决,它因此遭受非议乃是情理之中。上述的结论主要来自于判决书内容的本身,如果结合相关媒体报道进行分析,本案还有可能发现更多问题。于欢案的这些问题,给人以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究其原因,或许不完全出在审判过程,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以及侦查笔录内容的对比分析看,审查起诉与侦查过程可能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也有很多的判决书写得很为简略,案件事实春秋笔法,判决结论微言大义,在简单案件中,尽管不甚妥当,却也未尝不可。于欢案是一个争议案件,也是一个疑难案件,它的判决书需做到:记述事实准确完整、庭审过程充分展现、案件结论注重逻辑。

责任编辑:百里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