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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检方处理可接受_童之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童之伟 发布时间:2017-05-29
摘要:童之伟谈辱母杀人案:检方处理可接受 首发: ; 转载: 不久前在中国大陆引发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于北京时间 5 月 27 日进行二审开庭。就在之前一天,山东省检察院发布了案件涉事警员的调查处理结果,认为相关警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

             童之伟谈辱母杀人案检方处理可接受

首发:;

转载:

不久前在中国大陆引发广泛关注的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于北京时间527日进行二审开庭。就在之前一天,山东省检察院发布了案件涉事警员的调查处理结果,认为相关警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但给予党内、行政处分。

消息一经发布,立刻引起舆论的巨大争议。很多大陆民众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激烈的批评言论,认为从“雷洋案”到“辱母杀人案”,执政当局“包庇警察”,而且“越来越过分”。

对此,多维新闻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中心负责人童之伟教授。他认为,从检方调查和公布的事实来看,对涉事警员的处理并无不当,这起案件与“雷洋案”不同,没必要放在一块儿比较,而部分民众的情绪则是中国社会官民对立现状的一种反映。

多维:山东省检察院公布的对涉事警员调查结果中,关键信息包括“口头制止”、“因警力不足打电话请求增援”、“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收缴(于欢)作案工具”等。得出的结论是涉事警员“不够规范,对案发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不予刑事立案”。你怎么看待检方的处理决定?

童之伟:我仔细看过山东检察院公布的信息,我个人认为检方的处理是可以接受的,应该尊重这个结果。

我之前在媒体上发表过评论文章,包括此前接受你们多维新闻采访的时候也说过,当事警察涉嫌玩忽职守。【相关阅读:对话童之伟:辱母杀人案判决违背立法本意】

这个判断的前提是基于当时案发后的媒体报道。我记得我看过的那篇报道说,当警察要离开现场的时候,于欢一方坚决反对,甚至有人挡在警车前面坚决不让警察离开。

基于这样的报道,我认为当事警察涉嫌玩忽职守追,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前提。这些报道来自于正规的媒体记者,有一定的可信程度。

但报道毕竟不是司法调查,由检察院出面进行司法调差是一件比较慎重的事情。司法调查是一个正式的司法行为,可以做到比较细致、详尽,各方都会配合,整个过程会受到多方的检验、监督。

记者的调查则不是这样,很多想要调查的内容、想要查阅的资料可能都查不到,想要采访的人也未必都配合。司法调查的可信度通常会比媒体报道高。

所以检方做出的认定,我认为还是可信的,他们没有歪曲事实的动力和必要。

多维:除了司法认定,山东聊城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对涉事民警朱秀明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她带领的两名辅警被辞退,另有包括派出所所长在内的7人被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等。有舆论声音质疑,如此严厉的党纪和行政处分,难道还不是因为他们构成“玩忽职守”?

童之伟:这是个很好的问题。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一个人有过错,到了需要用刑罚来惩罚的程度,说明过错已经严重到危害社会了。而不到那么严重的程度,是不需要使用刑罚的。“玩忽职守”是个笼统的说法,特别严重时构成犯罪,不到特别严重时可能构成一般性违法或违反党纪,如果行为人是党员的话。

就像我刚才说的,根据检方的司法调查,认定涉事警察不构成犯罪,我想无论是法律专业人士还是普通网民,绝大多数人应该是可以接受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涉事警察的的行为有很大的过错,只是没达到犯罪的程度。有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要给予其党纪、政纪两重处罚。

这些都是需要具体看待的具体情况。我想强调的是,只要是有过错,不能因为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就不去追究行政方面与党纪方面的责任。所以这个案件对涉事警察不追究刑事责任,而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处理,我认为是恰当且必要的。

多维:但也有律师通过媒体表达了不同的声音,认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包括是否尽职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辱母杀人案”的结果已经如此严重,不追究警方刑事责任“有包庇之嫌”。

童之伟:这个说法有些过于严厉、过于苛刻了。按照现在检方公布的调查事实来看,检方的处理决定没什么问题。

提出质疑的人如果能拿出别的证据,那是另一回事了。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必须根据现在已查明的事实,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作出判断。

多维:根据香港媒体的报道,与您意见相近的律师还提到一点:中国公安部曾规定公安机关不要插手经济纠纷,所以“面对民事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警察可能会‘畏手畏脚’,该案中警员所说‘要帐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即可印证这种说法”,由此认为涉事警察并无主观过错,甚至不一定算是失职。

这也是“辱母杀人案”向公众披露后,相当一部分大陆学者所持的观点。案件的起因是民间高利贷纠纷,这些学者认为中国政府,特别是各个地方政府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模糊、取向不统一,在现实中,警方碰到“非正常讨债”的情况都会采取差不多的处理方法,只不过“辱母杀人案”中的涉事警察“正好赶上闹出了人命”,有点“冤”。

童之伟:我不同意这个观点。我不觉得案件中的经济纠纷与涉事警察的责任认定有多大的关系。

公安也好、检察院也好,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实都不得插手经济纠纷,但具体到这个案子上,警方在现场可以了解情况,他们完全可以不管经济纠纷而只处理治安问题。

比如,那几个警察完全可以问那些讨债人,为什么半夜还要占据别人私有的办公场所?为什么不回去?(待着不走)想要干什么?讨债人非法拘禁于欢母子、限制其人身自由,警察是看得出来的。他们当时就应该过问讨债人涉嫌侮辱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责任,至少应提出警告,要求那些讨债人立即离开,或同时保护于欢母子离开现场,关闭厂门。这些都是可以做的事情,属于警察职责范围。这是维护治安行为,与处理经济纠纷没有关系。

责任编辑:童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