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如果判了罚金刑,就判错了。此案应当适用旧法,即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的刑法第390条,不判处罚金。理由是: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作了不同的修正,前者修改了整个定罪量刑标准,后者只是加上了罚金刑,对主刑并未改动,因而对于具体案件而言适用法律的思路是不同的。此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同时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认定“情节严重”,处刑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不判处罚金。这是不矛盾的,因为解释不仅仅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的诠释,也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没有进行修改的刑法条款的诠释。因此,适用修正前的刑法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并不矛盾。这不意味着主刑适用新法而附加刑适用旧法。 也就是说,行贿罪,《解释》规定的数额比以前的数额更轻,适用《解释》规定的数额,有利于被告人;施行前刑法没有规定罚金,不判处罚金,也是有利于被告人。判处上述被告人罚金,违背从旧兼从轻原则,是错误的。该观点,与笔者的观点一致。 综上,人民法院对刑九施行前贪污贿赂犯罪,根据《解释》规定的数额并处罚金,值得商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