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第一款修改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他修定的具体条文,在此不详细列出。 (四)《解释》规定了罚金的具体数额《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加情节”,做了详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判处罚金的数额。如《解释》第十九条对罚金的数额规定如下: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三、争议的问题:对于刑九施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否适用罚金简言之,刑九施行前,对于上述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罚金。刑九规定了罚金,《解释》规定了具体数额。对于刑九施行后的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罚金,没有任何争议。问题是,对于刑九施行前的贪污贿赂犯罪,是否适用罚金?则存在很大争议。 举个例子:假设某某某于2015年11月1日,受贿100万元。因为刑九已经施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有异议。 再假设某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受贿100万元。因为没有到刑九施行的那一天,应该适用1997年的刑法。按照以前的刑法,100万,量刑是10年以上;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刑九和《解释》,100万元,量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根据刑九,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没有争议。如果按照刑九和《解释》的规定,并处某某某罚金20万元,对于是否应该并处罚金,则存在很大争议。 这涉及到对刑法的溯及力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 四、对刑九施行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不适用罚金的理由笔者从五个方面,阐述刑九施行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不适用罚金的理由: (一)新旧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对于新旧刑法的时间效力,或者说修正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无疑应严格遵循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也即通常所称的“从旧兼从轻”原则。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效力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同时生效,旨在解决修正前后刑法的协调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刑九也不例外,除《效力解释》就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的以外,其时间效力应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对修正后刑法施行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修正前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修正前刑法;如果修正前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修正前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修正前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修正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在修正后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修正前的刑法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简言之,对于刑九施行前发贪污贿赂犯罪,当时的刑法和刑九都认为构成犯罪,应该予以追诉,这没有争议。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附加刑——罚金,刑九施行以前的没有规定罚金,就适用当时的刑法,不能适用刑九规定的罚金。 (二)正确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是“有利于被告”原则,都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 首先,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考虑,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使用新刑法(从轻)。再次,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新法,即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笔者认为,不管《解释》明确规定是适用修正前刑法,还是规定适用修正后刑法,其实都从处理结果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来进行考量。因此,对于审判刑九施行以前的贪污受贿犯罪,主刑适用刑九和《解释》,属于从轻;对于附加刑罚金,因为当时刑法没有规定,不判处罚金,属于“从旧”。 (三)根据从轻原则,贪污贿赂犯罪,主刑适用刑九和《解释》规定的数额简言之,在刑九和《解释》出台后,审理刑九施行以前的贪污贿赂犯罪,主刑适用刑九和《解释》的规定,量刑会比适用刑九前的刑法轻,对被告人有利,属于“从轻原则”。 (四)根据从旧原则,贪污贿赂犯罪,在刑九前没有规定罚金,故不适用《解释》规定的罚金简言之,在刑九和《解释》出台后,审理刑九施行以前的贪污贿赂犯罪,因为当时的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罚金的附加刑,根据当时刑法的规定,不适用《解释》,不判处罚金,属于“从旧原则”。 (五)最高人民法院权威人士的的学理解释,证明了笔者的观点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苗有水博士(原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认为: (苗有水解析《贪贿解释》十八个疑点之) 二十、解释颁布后如何理解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苗有水解析】例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犯行贿罪,行贿数额200万元,按照2013年颁布的关于行贿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现在的《解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因为现在的解释是500万元才是“情节特别严重”。那么现在能否按照刑法修正案就的规定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