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2016年5月21日,深圳两名女子过马路时,因没带身份证被带上警车并遭到警察辱骂事件。经媒体曝光后,6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亲自出面道歉。认为部属的表现“不如一名公民”,被卷入的女士已经接受道歉。[1]公安机关负责人因民警违法犯罪行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为其消除负面影响、恢复名誉之举,彰显了法治的进步。是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的具体体现,值得大力褒扬。同时,我们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乎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的内容进行梳理、比较、分析,为相关制度的科学建构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一、 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运作实践和法律依据 警务实践中,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主要涉及外部行为(行政和刑事赔偿)和内部行政行为(违法违纪审查)两个部分。 外部行为(行政、刑事赔偿):公安局长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向社会公众、案件受害人)的案例可谓是屡见不鲜,时常见诸于报端。2007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姚待献即公开向社会承诺,今后凡辖区内发生严重执法过错案件,公安局局长必须向辖区群众道歉。[2]2011年9月,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局长郭从斌为“性奴案”案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影响,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3]2012年1月,上海市嘉定区公安局局长在微博述职时,未讲成绩。先就2011年11月发生的杀人案件未破,向公众道歉。[4]综上,(市级)公安局长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就辖区内发生严重执法过错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刑事案件(无论是已破还是未破)造成的消极的负面影响等情形,向社会公众公开真诚致歉。这一创新做法和主动作为的积极举措,并未因此导致百姓安全感的缺失、对公安机关满意度的下降,反而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肯定。重塑了公安机关的法律权威和职业威信,进一步密切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无独有偶,早在2005年7月24日,英国都市警察局局长伊恩·布莱尔对早前一名巴西公民被警察误杀一事,向死者家属道歉。[5]借此,进一步阐明了误杀的真实原因和警方执法政策,重申警方为追捕自杀式炸弹袭击者,日后为保护公众,警察会对此类嫌疑人继续实行格杀勿论的政策。2014年美国弗格森市警察局长就黑人青年被枪杀道歉的视频一度在网上疯传。因警方道歉内容不当及后续相关调查措施不利,导致美国多地爆发了大规模的社会骚乱。[6]事后道歉不当,无异于火上浇油。瞬间点燃了人们心中的火药桶。反之,真诚而有说服力的道歉,可以弥合分歧、化解隔阂,最终解除危机。2016年10月19日,纽约市新任警察局长奥尼尔为精神病人遭警察击毙事件公开承认警方(履职)有错,开近年来警察枪击案警察局长道歉的先河。[7]综上,以英、美国家警察局长赔礼道歉的正反两方面事例和由此导致的两种截然不同后果为镜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宏观层面科学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对于指导基层警务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期能在最大程度上,及时有效的消弭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行为给群众带来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不满和对立情绪。彻底化解事态危机,将潜在隐患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考察现行法律规范,系统性、多层级、包含各位阶法律规范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体系尚待建立健全。警务实践中,可操作的条款仅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即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往较具代表性的案例,有2009年4月,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在做客人民网时,坦陈灵宝市政府公安机关就网上发帖举报跨省追捕王帅案件存在执法过错,并向公众道歉。[8]2012年11月,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撤销了彝良县公安局对上访村民梁永兰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23日,彝良县副县长兼公安局局长李加俊亲自到梁永兰家登门道歉。这就是著名的拆迁农民跪访温家宝总理后农妇被拘案。当事人之一的胡继飞说,虽然李局长并未提到赔偿问题,但对公安局的这种态度,他们表示接受,也不打算再申请国家赔偿。[9]探究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恰如学者所言“村庄生活的内在逻辑是村民以"面子"为纽带构成一种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违反"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规则,会导致"气"的产生;"气"积累到一定程度,"面子"就可能被撕破。对此,基层国家机关表现出理解的态度,而高层国家机关则更加关注法治的运作。”[10]可见,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对于现阶段国情下,社会治理尤其是农村治理具有极端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更多还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