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歉对象: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民警或警务辅助人员等)严重违法犯罪或违纪行为,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道歉对象。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是道歉对象。 (4)道歉形式:公开道歉(不特定对象)、不公开道歉(特定对象)。已公开道歉为原则,不公开道歉为例外。 (5)道歉方式:口头道歉、书面道歉、网上道歉、电话道歉。一般以当面口头道歉为原则,其他道歉方式为例外。可辅助以精神抚慰金的形式,以期弥补和慰籍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创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赔礼道歉时必须真心诚意的表达歉意,坦陈工作中的过错瑕疵、失误和疏漏,并庄严承诺将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期求得对方的谅解、民众的支持。 (6)道歉期限:应当自相关(法律或纪律)责任明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日。时间拖得越长,势必影响道歉的实际效果。 4. 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建构的类型化区分。(表三) 事项类型 道歉形式 道歉方式 侵害行政 刑事司法程序 特定对象 公开道歉 或私下道歉 (涉众型) 授益行政 不特定对象 公开道歉 内部行为 特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