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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研究_旅人(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旅者人也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综上所述 , 我们认为, 给付行政、内部行政领域亦应建立相应系统 完备 、科学 合理 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 ,详见下表 二。 侵害行政、刑事司法程序(国家赔偿) 外部行为 (特定受害人) 公安负责人赔礼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给付行政、内部行政领域亦应建立相应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详见下表二。

                                     侵害行政、刑事司法程序(国家赔偿)  

外部行为      (特定受害人)  

公安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                

对应的警察职务行为                   益行政(行政许可等)

                    (不特定公众)

内部行为(纪律处分)

(二) 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法律体系和具体内容

   1法律层面,在《人民警察法》中做原则性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之原则。

2. 行政法律规范层面,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

例》,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20107月)中加以具体、详细的规定。虽然《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将责令公开道歉作为对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之一,但其相关内容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适用对象亦未周延至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仅有指导意义而无实际效力)。

3. 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具体内容。

  1)道歉主体: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推而广之,我们认为,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是地市级和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任人是赔礼道歉法定主体(公安部、厅级领导较少负责具体案件、警事的处置和协调工作,主要是宏观层面的决策、部署、监督、导等)。因公安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应以厅局长亲自道歉为原则,委托公安机关其他负责人(如政委或主管副职负责同志)道歉为例外。

2)道歉事由:包括《国家赔偿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特定受害人)的行政程序和刑事程序所规定的事项;《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涉及的相关内容;公安机关提供的涉及社会公众生产生活(不特定公众)的重大管理和服务内容(如车辆年检、驾驶证年审服务、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的办理等事项),因过错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等;以及公安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给民警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责任编辑:旅者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