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致我重伤,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发布时间:2017-05-06
摘要:法学论文 开发商致我重伤,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我叫何东兴,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21124313X.因本案致离婚,现居无定所。2007年7月,宿迁市兴邦(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邦)承建沭阳县物流中心宿舍楼(2008年改为
法学论文 开发商致我重伤,公安机关为何不予立案?我叫何东兴,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919621124313X.因本案致离婚,现居无定所。2007年7月,宿迁市兴邦(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兴邦)承建沭阳县物流中心宿舍楼(2008年改为商品房“阳光绿洲1#楼),框剪结构12层,建筑面积24211㎡.2008年9月6日,该工程框剪结构至11层时,宿迁兴邦招聘我任土建施工技术员,我一到任,就发现没有质检员,建设方监理极少到工地(几个月来一次补办签字手续),施工方和建设方都经常干预施工技术方面的问题。因为2008年7月18日《协议书》(经公证)约定了建设方以房抵工程款,这就形成了施工方和建设方共同偷工减料致工程质量下降。因此我提出辞职。兴邦(集团)挽留我并与我签订《协议书》,只让我负责技术,尽快聘任质检员。2009年10月5日13时许,开发商沭阳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楼益健给我打电话,让我安排施工人员把电梯开关位置的抗震剪力墙开洞,我知道开洞的结果是把剪力墙暗柱钢筋断开,造成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断然拒绝。楼益健把电话挂了。宿迁和徐州地区处于重震带,这样施工令人后怕。但施工方和建设方都不在乎。项目经理刘天益笑着说:“开发商楼益健是县政府官员招商引资来的,我们董事长做事,没有烧不到香。”刘天一曾多次向何东兴炫耀:兴邦集团的董事长陈怀邦是黑白道都通,陈怀邦的儿子在多年前,曾奸杀一个女青年,都被其“摆平”了。以此来威胁何东兴不要得罪这两个有来头的人。原告何东兴诉被告楼益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2010)沭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0日,被告用力推门致原告跌倒头部着地而受伤”,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被告辩称:被告未推门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该判决称,“经审理查明,被告楼益健以江苏万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发建设阳光绿洲一号商住楼工程,原告何东兴系承建商宿迁市兴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聘用的该工程项目技术员,使用该工地搭建的活动板房作为宿舍和办公室,该房独扇夹心板门板向内开,球形锁在门东侧。2009年10月10日13时许,被告因工作需要到原告午休的上述住所,要原告开门让其进屋时,被告在门外推门不慎将原告撞伤,原告因昏迷仰于室内地板砖地上……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沭阳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43天……出院诊断: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左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颞骨骨折,头皮血肿,医嘱建议:继续治疗、休息三个月、半年后行颅骨成形术等。原告于2010年4月14日入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行颅骨缺损成形术“,……经司法鉴定构成颅脑缺损十级伤残和遗留颅脑外伤后人格改变十级伤残。原告从沭阳县人民医院出院后,于2009年12月31日到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调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刑事立案。”原告认为可能因为被告害怕原告对工程质量举报而打击报复原告。该判决称,“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病案资料、鉴定报告、证人在公安询问笔录中的陈述,证实其头部受到有两处外伤,一为左额颞骨骨折,一为左枕部头皮血肿,与被告在庭审中描绘的原告受伤后倒地位置及姿态图相互吻合,足以认定原告所受伤系由被告推门撞击摔倒后再次受伤所致。该判决对被告辩称的事实不予采信。判决被告楼益健赔偿原告共150861.48元。判决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称,被告上诉称:“2009年10月10日中午1时左右,上诉人到工程项目部找张士军时,经过被上诉人的办公室,从窗户向内看,看到被上诉人在床上打电话,便敲其窗户玻璃,被上诉人起床后将门打开,上诉人曾递给被上诉人一支‘中华’香烟,并为其将烟点上。当时双方有过关于张士军去向的对话。上诉人在对话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手机放在车上,回头去车上取手机。上诉人将手机拿到手尚未转身,听到响声。转身看到被上诉人摔倒。事件发生时,上诉人没有推门。”该判决未采信上诉人编造的案件经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判决书“原告从沭阳县人民医院出院后,于2009年12月31日到公安部门报案,经公安部门调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发生,不予刑事立案。”的叙述可知,何东兴不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单纯的由被告推门撞击并跌倒所致。单纯的推门撞击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损伤。何东兴认为,即使他的损伤是由楼益健推门撞击所致,也是他故意猛用力推门撞击,而不是不慎将其撞伤。何东兴怀疑他被撞伤昏倒后,楼益健又对采取了其他伤害手段。由2010年3月2日沭阳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出具证明:“2009年10月10日13时07分,13905245056(楼益健电话)报“120”杨店高速出口有人摔伤。…“已经证明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了,如果何东兴摔伤与他无关,即使有关,但仅是无意中致伤何东兴,何必如此呢?沭阳县人民医院何东兴的住院病历上入院日期2009年10月10日13时50分。本来何东兴出事地点距医院只有五公里,只所以到达医院用了四十多分钟就是因为绕路了,结合公安笔录记录有楼益健,喊何东兴名字,掐其人中。可以确定,楼益健知道何东兴伤情危险,为逃避罪责,假报交通事故。 《连云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连中医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1512号副本分析意见称,“被鉴定人何东兴交通事故受伤前身体健康”也证明楼益健为逃避罪责报假交通事故案。沭阳县公安局台州路派出所《法医学活体鉴定委托书》对何东兴委托鉴定结果:构成重伤。即使是楼益健无意中推门撞伤何东兴致其重伤,也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何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呢?(刘治成,2017年5月6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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