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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研究_旅人(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旅者人也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作为责任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 健全和 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既是依法行政题中 的 应有之义,也是法治政府的时代要求 和必由之路 。 同时,我们 更 不能忽视公安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可能涉及到的赔礼

作为责任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安机关,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既是依法行政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治政府的时代要求和必由之路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公安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可能涉及到的赔礼道歉问题。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依法治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能被作为一句漂亮的口号或是一段时髦的标语,经常的被念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文件里将心比心,更不能让民警流汗流血又流泪,饱受委屈和伤病折磨——吃苦又吃鲁的悲剧出现质之言,科学的制度建是其前提基础和客观保证。

二、 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的制度构建及其立法完善

(一)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理论基础

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理论基础,源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在全力推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时代背景之下,信赖保护原则的外延实现了全面拓展。信赖保护客体范围应当涵盖对相对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行为。[14]还应涉众行政管理和给付行为,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方面(如提供机动车验车服务、驾驶证审验、驾驶员培训学习等领域)。信赖保护的手段,从对法律关系的存续保护和财产保护[15]到程序性保护、实体性保护和赔偿性保护延伸[16]。反映了信赖保护中对程序救济的倚重,这点也是服务型政府下的信赖保护原则得到拓展的特点之一。[17]传统的侵害行政须以法律保留为基础,给付行政则不然(也许可将给付行政中尚未建立公安机关负责人道歉制度,归结于此作为其先天不足的原因之一)。公安机关负责人道歉制度肇始于侵害行政与刑事司法领域,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是其立法体现。有学者主张《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第3项为是结果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应纳入国家赔偿法的体系。合法的错捕错判应适用刑事补偿责任。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赔礼道歉的裁判思路应以致人精神损害的作为裁量空间,区分合法原因行为和违法原因行为引起的错捕错判,在认定过错的基础上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18]我们赞成这种观点,违法原因导致的执法过错(特定受害人)或服务瑕疵(不特定公众),是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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