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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未尽义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21
摘要:房屋中介,又称房地产中介。现在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正在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这一中介得以发挥。房地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地产评估、经济、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
房屋中介,又称房地产中介。现在市场经济离不开中介服务。随着我国房地产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机构正在蓬勃发展,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这一中介得以发挥。房地产中介为消费市场提供了房地产评估、经济、咨询等服务。这对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这一中介服务已成为房地产业不可缺少的部分。 房屋中介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加强行业管理、规范行为和职业操守道德。那么中介的义务都有哪些呢? 一、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法》425条第1款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个规定就是居间人的基本义务。 第2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关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二手房买卖中中介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二、保密义务 中间人即中介在居间活动中获悉委托人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 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1)房屋的权属情况:(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五、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不仅不能所要报酬而且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而且委托人也不能要求赔偿。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的有关中介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更多法律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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