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2010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新修订的《规定》亮明了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底线”和“红线”——瞒报个人家事、家产一旦受到降职处理,两年内不得提拔。(4月20日 中国青年网) 古人云:“宰相无私事”,意思是国家官员职务越高,公事越多,个人空间越少,约束越多。如果说领导干部无私事,这显然有些绝对化,但是在一定范围之内,领导干部不能像普通百姓一样,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私事。比如,党纪规定的领导干部须申报的个人有关事项,就必须如实填写。 刚开始的时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似乎是“雷声大雨点小”,民众认为作秀的成分较大,某些官员也错误地认为这只是走走过场。于是,敷衍者有之,瞒报者有之。然而随着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其违纪行为之中就有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广大党员干部和普通民众才知道中央这次是动真格了,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后果真的很严重。 如今中央出台两项党内法规进一步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再次彰显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这次出台两项党内法规,认真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凸显了抓制度执行的久久为功。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套,笔者认为现行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可以增加四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实际检查,核实报告内容。二是公示环节。报告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报告,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报告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报告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让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作为参考。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让领导干部形成接受制度管理、敬畏制度管理的心态,这种心态久而久之便会演变为廉政文化。依靠制度建设去营造反腐倡廉的软环境,才能在干部队伍中积蓄源源不断的正能量。总而言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应在阳光下运行,如果能够严格审核环节,扩大公示公开,并辅以严肃的追究问责,这一制度必定名副其实,让心存侥幸者难逃惩处。(文/许谨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