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指之手,与子偕老。不能偕老就要逼迫妻子喝下剧毒农药?索幸,丈夫半路心生悔意,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才未造成更大的悲剧。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妻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宋某某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因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徐某某向宋某某提出离婚。2016年10月底,宋某某答应与妻子徐某某离婚后,妻子徐某某从浙江返回纳雍。 同年11月5日上午,身为丈夫的宋某某,因不愿与徐某某离婚,遂产生两人一起死的想法,并到纳雍县居仁办事处街上购买了一瓶“敌敌畏”(系杀虫农药)存放于家中。当天中午,宋某某将“敌敌畏”倒在玻璃杯中,逼迫徐某某喝下。随后,宋某某将徐某某从家中背到车上,欲开车到当地桃园丫口(地名)自杀。在此过程中,宋某某心生悔意,将徐某某送至医院抢救,徐某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案发后,宋某某亲属支付了徐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徐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明知喝“敌敌畏”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仍然逼迫被害人徐某某喝下“敌敌畏”,有非法剥夺被害人徐某某生命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宋某某亲属支付了被害人徐某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求得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