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企业间的股权转让所得税应该怎么计算

来源:商法通的博客 作者:商法通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4
摘要: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服务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公司法律顾问发现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
公司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服务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公司法律顾问发现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具备进行筹划的条件。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问题,税法对这个比例的确定是95%.就是说,如果企业的持股比例高于95%或者大大地低于95%,都没有进行筹划及相关处理的必要;只有当企业的持股比例比较接近但尚未达到这一比例时,我们的筹划才算有了一定的用武之地。下面,法律咨询服务律师通过一个案例展开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具体筹划方法。??2002年,A企业投资1600万元设立B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A企业持股比例为80%.截止到2005年底,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800万元,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2005年底,A企业预将持有的B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已与受让方议定转让价款为4000万元(假定自B公司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A企业与B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按照前述的规定,A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95%,因而应按一般的股权买卖确认股权转让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为792万元[(4000-1600)×33%].??由于A企业的持股比例仅为80%,所以不能享受将B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按照持股比例确认为股息性所得的好处,从而多缴了税款。下面,我们提供两种方法,以使A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方案一:可以考虑从小股东手中购买一部分股权,达到95%以上后再行转让。假定A企业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B公司16%的股份,这样,A企业投资成本上升为2250万元,持股比例上升到96%,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上升为4650万元。??我们对应缴的所得税款进行具体的测算如下:??股权转让所得=4650-2250-2000×96%=520(万元);??股息所得=2000×96%=192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520×33%=171.6(万元);??股息所得由于投资双方的所得税率相同,因而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持股80%时的情况相比,方案一节税620.4万元。商法通公司法律顾问总结:本方案虽然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但却受到一定的客观环境的制约,即A企业要向小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如果小股东不同意将手中的股份进行出让,A企业的筹划就会落空了。所以,本方案A企业并不具有操作上的主动权。另外,受让方是否同意购买96%的股权也是一个未知数。文章来源:http://www.blb.com.cn/knowledge/20170324157398.html股权转让协议:http://www.blb.com.cn/product/2015052660.html
责任编辑:商法通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