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这一规定的中间只使用一个句号,置于普通时效起算与最长时效起算之间,而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之间使用的是分号。这就将《民法总则》的该规定划分为两段,第一段规定普通时效起算,第二段规定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可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最大的区别在于:最长时效起算与时效延长之间,前者用分号,后者用句号。而分号是句内标点符号,其前后两个分句属于同一个复句之内;句号是句末标点符号,表示一句话的结束。形象地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的时效延长规定与最长时效规定可喻为属于“同一家庭的成员”,而该法条前段关于普通时效的规定则不是该家庭成员。可见,《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时效延长规定,只能及于最长时效而不能及于普通时效。而且《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在《民法总则》施行之后不可以再予以适用。 (三)切不可“因点害意”标点符号对于解释法律规定固然重要,但在运用标点解释时是不可以将其绝对化。这并不是说在准确使用标点符号的情形下也要将其相对化,而是因为法律规定中错用误置标点符号的现象绝非鲜见。依本书之见,前面所举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在时效延长的规定上,实际上上有误用标点(句号)之虞。因为时效延长本应该只是对实在没有条件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之“额外开恩”,也就是在此情形下对被侵害权利超过最长时效期间的特别法律救济,这实际上是以公平正义衡量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结果。而将时效延长适用于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适用于超过普通时效、长期时效乃至短期、超短期时效的权利救济,则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时效制度立法目的是相背离的。因此,在运用标点解释时应当特别留心,必须分析是否存在误用误置标点的可能,切不可以“因点害意”。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如果法条的真正含义是清楚的,但与该条的标点符号不符,那么符号应服从于真实含义;如果条款的含义是清楚的,标点符号不能主导条款的含义。误置的逗号不允许破坏从整条规定的语言中推导出来的结论。” 再举个例子来说。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八条的表述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规定的后段是否应当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来限定?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原因就在于该规定的前后段以句号“。”相隔。如果仅就此句号来看,确实可以认为该后段是对民诉法(1991)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监禁和劳动教养的时间限定,即被告被监禁或被劳教的时间在一年之内的,适用民诉法该条关于“被告就原告”的规定;而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被劳教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要“原告就被告”。然而民诉法第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并无对被告被监禁或被劳教的时间进行限定,依此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被劳教的时间不论是在一年以内还是一年以上,都要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如果认为“适用民诉法意见”第八条后段不受其前段“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限制,被告一方被监禁或被劳教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就要“原告就被告”,那么该司法解释显然是与民诉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是解释结果不得与法律真意相背离,理解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因如此。因此,应当从最高法院的该规定的前后段整体而不应仅从其中的句号来理解,也就是该规定的后段也应受“双方当事人都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之限定。只有这样理解,才不至于让该规定限于有悖于法律规定的越权乃至无效境地。这其实也是标点解释不可“因点害意”的规则要求。由此反过来看,最高法院的该规定前后段之间严格的说正确的用法应当是分号而不是句号。最高法院2010年12月9日对山东高院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没有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也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令人费解的是,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不是像2010年12月9日对山东高院请示的答复那样加以明确,却是重复《民诉法适用意见》第八条导致歧义的标点符号用法。其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述的例子和分析,可以得出法律解释标点规则的基本步骤:首先,根据文面初步解释。即严格按照法律文本中标点符号的种类、位置等使用情况,初步揭示法律规定的文面含义。这是标点解释规则的第一要求:重视标点符号,也是司法尊重立法的重要体现。在奉行立法中心主义、要求必须严格司法的我国,这一步尤其重要不可省略。其次,分析初步解释结果。严格按照法律文本标点符号解释的结论若是唯一无争议的,采纳该解释结果。而如果初步解释结果为复数即有多个或存在争议,就需进入下一步的解释作业。其三,误用误置标点检讨。严格按照法律文本标点符号的使用情况进行解释竟然得出复数有争议的结果,说明法律规定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存在问题。这就需要从要不要使用标点符号、应当使用何种标点符号以及标点符号应当置于何处等方面,检讨法律规定中误用误置标点符号的具体类型。其四,转道寻找法律真意。在法律规定中误用误置标点符号的情形下,不得将错就错地以误用误置标点符号为依据,而应当另辟蹊径以其他解释方法寻找法律真意。这是标点解释不可“因点害意”规则的本质要求。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甄晓伟:“标点符号是法治大厦的一粒沙子”,载《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年01期。 参见崔丽等:《将写入国史:宪法修正案里一个逗号的删改》,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14日。 参见崔丽等:《将写入国史:宪法修正案里一个逗号的删改》,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14日。 甄晓伟:“标点符号是法治大厦的一粒沙子”,载《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7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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