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认为,《民法通则贯彻意见》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时效延长既适用于最长时效也适用于普通时效和一年时效的司法解释,是很值得商榷的:一是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时效制度立法目的是相背离;二是违反“但书条款仅作用于紧接的先行条文”的但书解释规则。 管金伦:“法官的法解释”,载陈金钊 谢晖主持:《法律方法》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民诉法(1991)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