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0月21日消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以下简称《审理审查规则》),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程序作出规定,进一步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的权力行使,有利于更加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形成规范公开、科学高效的执法处罚工作制度,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机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审理审查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执法程序,约束了行政权力。 一是增加“审理”环节,补漏防错、规范执法。《审理审查规则》要求,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转化角色、自当“蓝军”,从本机关有无管辖权、调查程序是否合法、收集证据是否全面、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等各个方面对整个调查过程找茬挑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遗漏及时填补、发现违规及时制止,坚决不让案件查处“带病运行”,确保把案情查实,为最后决策添加“安全阀”。 二是要求全面“审查”,把握整体、正确决策。《审理审查规则》规定,经审理环节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审理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尤其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全面复核,防止决策过于依赖办案机构建议,确保在对案情全面把握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 三是实行分工负责和集体决策制度,权责一致、约束权力。《审理审查规则》规定,在价格主管部门内部实行“调查、审理、决策”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办案人员的调查结果必须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会议或者法制(案审)人员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过审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的审理意见及案件全部情况做出最终决定,有效防止权力的过于集中,形成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层层递进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同时,在审理、审查各个环节,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集体决策作为硬性制度约束,不经集体讨论,就作不出处罚决定,开不出处罚决定书,有效约束权力行使,防止和杜绝一言堂、一人说了算。 四是慎重对待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接受监督、公正透明。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或者重要理由,《审理审查规则》规定办案机构应当重新调查、再次审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必须采纳。在审查环节,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与办案机构的审理意见共同作为负责人的决策基础,使陈述、申辩意见能真正影响决策,确保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确实有效、不走过场。 五是与现行制度有效对接,博采众长、简便易行。目前我国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情况并不统一,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程序、创新制度,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有力规范了权力的运行。《审理审查规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吸收、借鉴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成熟经验,将审理、审查环节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日常会议制度和文件流传制度有效对接,使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能够在现行工作制度条件下,迅速、顺利地开展好价格行政处罚的审理、审查工作,从而将审理、审查制度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