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性证据优先的阅卷方法是指在阅卷时,首先审查客观性证据,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综合比对、印证,得出基本事实框架基础上,再进一步审查其他主观性证据。当然,何为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在我国现有证据分类中并无明显体现。而日本学者土本武司认为,证据是证明的手段,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作为证据方法的含义,其二是作为证据资料的含义。证据方法是指成为认定事实资料的场所、物或者人;证据资料是指透过证据方法所得到的内容。证据方法是形式,证据资料是内容。根据证据方法的性质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人的证据”和“物的证据”。证据方法是现实生存的人的情况的,即是“人的证据”;证据方法是人之外的物的情况的,即是“物的证据”。3樊崇义教授在《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一文中认为:根据证据内容的稳定性与可靠性程度之差异,将证据分为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需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由于人的认知会随着外部环境和内在动机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因此主观性证据的特点表现为变动有余而稳定不足。客观性证据是指以人以外之物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这些证据内容的载体通常是客观之物,虽然也会受到自然之影响,但是在有限的诉讼时限内,在没有人为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其外部特征、性状及内容等基本稳定,所包含的证据内容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较小,因而客观性较强。所以,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相比,稳定性、可靠性更高,对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很高的证明价值。4 借鉴学界对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的区分,一般来说,客观性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主观性证据。相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主观性证据而言,客观性证据更具有稳定性、可靠性,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比如在审查故意杀人案的卷宗材料时,公诉人应当先审查相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物证、书证情况,然后再审查根据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等检材所做的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形成一个继续待证的事实轮廓,然后再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最后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与同步录音录像,对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细节,通过层层比对,来排除主观性证据存在的矛盾、可疑之处,从而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据此来组织证明体系。 1张斌、黄维智主编:《公诉阅卷的重点与方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6页。 2王昕、王永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阅卷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9期。 3转引自[日]土本武司著:《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295-296页。 4樊崇义、赵培显:《论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