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选择按序阅卷的方法,主要是基于:第一,按序阅卷可以避免遗漏,尤其是侦查卷分为诉讼卷和证据卷,通过先审查诉讼卷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有关管辖、程序性文书、强制措施情况的审查,减少重复工作。第二,按序阅卷有助于审查报告的制作,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一边阅卷一边制作审查报告也成为一种常态,也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第三,按序阅卷可以对证据的种类有个全面的了解,通过对卷宗目录的审查,对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了然于心。 当然,按序阅卷法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一是按序阅卷法是根据政策人员装订成册的顺序来审查卷宗,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不一,按序阅卷法往往容易导致公诉人审查案件材料工作的被动性。二是按序阅卷法主要针对的是案情简单、罪名单一、卷宗较少的情形,对于共同犯罪人数较多、多次作案、案情复杂的案件,卷宗较多,如果采用按序阅卷法难免会审查到后边又忘记了前面的内容,不得不重复阅读,浪费了时间和精力。三是按序阅读法无法帮助公诉人在段时间内形成完整的法律适用思路,对于证据的证明体系和证据链的形成缺乏整体的把握和掌控。 2.先供后证阅卷法 先供后证阅卷法是指公诉人在阅卷时为了尽快对案情熟悉、掌握,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开始阅卷,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再审阅其他种类的证据及案卷材料。先供后证所带来的高效率决定了此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 公诉人选择先供后证的阅卷方法往往容易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诉讼经济原则考量确实有效。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着缺陷: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开始阅卷,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观念,受制于侦查人员“无供不录”的传统思维,并进而影响对其他证据的分析判断,往往忽略了其他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能力。但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采用先供后证阅卷法的公诉人潜意识里或多或少仍存有“口供至上”、“口供为证据之王”的错误观念,没有意识到冤假错案最大的根源就是司法人员轻易采信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供述。 3.先陈述后供述阅卷法 先陈述后供述阅卷法主要针对的是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侵财类盗窃、诈骗犯罪类型、多次、流窜作案的犯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次数较多、时间间隔长,对于具体的作案细节、涉案财物记忆大都模糊不清,而被害人则对受侵害的事实记忆准确。因此,针对类似案件,公诉人阅卷时会先审查被害人陈述,再对照犯罪嫌疑人供述,然后是其他证据的阅卷顺序。 先陈述后供述的阅卷方法其实就是以被害人的陈述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再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印证。但是司法实践也证明:如果公诉人阅卷先从被害人陈述开始,则由于被害人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具体时间、作案的手段、方法等并不知情,同时被害人的陈述又较为孤立,特别是在涉及侵财类、诈骗类案件中,被害人对于其财产损失可能基于种种原因而存在夸大的情形,其实对于公诉人来讲,往往难以形成连贯、完整的印象,并最终影响到阅卷的效率。 (二)客观性证据优先的阅卷方法 笔者个人认为作为一名公诉人,在正式阅卷前,应当做好以下两项准备工作: 首先,要阅读侦查机关(或部门)起诉意见书,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动机、目的有个初步的了解。与先供后证阅卷法相比较,先阅读起诉意见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起诉意见书用语更加规范,通过侦查机关(或部门)的调查,犯罪过程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逻辑性;二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强制措施的采取情况、是否有同案犯等有了具体的了解;三是对于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比较明确,公诉人阅卷的过程就是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侦查机关(或部门)定罪量刑是否准确、科学,都有待公诉人进行检验。 其次,审查卷宗目录,了解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种类,并予以分别归纳分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从证据的立法排序来看,物证、书证是值得公诉人首先需要考虑审查的。 客观性证据优先的阅卷方法来源于浙江省检察机关2011年提出的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该模式是指公诉部门在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将审查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