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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系列之: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6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一、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
刑法罪名详解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一、基本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销售,或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心理状态。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是非常重要农用生产资料。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化肥是指用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物料。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假的、失去使用效能或者不合格的概念 这里的所谓假是指成份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或用其他材料代替冒充农用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应按假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来处理的行为。这里的失去使用效能是指失去了农用生产资料所要达到目标或者要求。不合格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农用生产资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征求意见稿,下列假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可以参照认定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1、根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2、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变质的;被污染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3、参照国务院《肥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下列肥料产品为假肥料:以非肥料冒充肥料;以一种肥料冒充另一种肥料。下列肥料为劣质肥料: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含量与标签不符的;失去产品使用效能的;有害有毒物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4、根据《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47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需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销售,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行为;二是结果致使生产遭受了较大损失。行为主体如果没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比如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就不构成本罪。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虽然这两罪生产、销售的都是伪劣产品,但前者是特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后者泛指一般产品。前者的伪劣是指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以合格冒充不合格,后者则是指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前者以生产损失为2万元为起刑点,后者则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损失没有达到2万元,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这两种犯罪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一般情况下都对受害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前者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后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并非直接相连,而是通过消费者购买使用后造成的损失,后者则是一般表现为直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前者需要给受害者造成生产损失2万元为起刑点,后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千元以上的就可以定罪处罚。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47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六、典型案例 河南菜某生产伪劣农药案[1] 被告人蔡某系虞城县一农药经销户,找到时任福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许某,告知假冒该公司产品生产伪劣农药的想法,并许诺给予好处和提成。得到许某默许后,蔡某便和加工农药颗粒的王某联系,由王某派人和蔡某一起购买农药原料,并在博爱县王某承包的化工厂农药颗粒生产车间进行加工,共生产假冒“免丢芯”牌杀虫剂126箱,受害农户购买使用后,造成玉米绝收13160.86亩,经济损失12626521.5元。商丘市中院以生产伪劣农药罪顶格判处被告人蔡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 韩景玮:《男子生产126箱假农药被顶格判无期》,载2016年1月12日《大河日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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