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技改变生活,科技亦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尤其近些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以及相应的理财功能可能带给我们诸多的便利,比如现在出门消费,无论是入住酒店,亦或者是购买生活的小物品,很多时候用到了微信或者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连生意往来也是用前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收取或者支付款项。那么便利的同时又带来了新问题,一旦该用户离开人世,又非实名的情况下,前述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的财产变成遗产的情况下,怎么办? 一、问题的带出 该问题,是一个朋友无意之间在微信里问笔者的,笔者也感觉有点意思: 既然朋友提出来了,笔者也萌发了兴趣搜索了一下是否有人提及这个问题,后来发觉还真有........................... 二、支付宝或者微信遇到这类问题怎么办? 看看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注册规定如下: 其实,大家比较清楚,支付宝或者微信的注册并非强制性的实名制,比如微信的注册,是绑定手机号码或者QQ号码,所谓的实名还得进行穿透才能得知,单纯从微信号无法识别实际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那么一旦该用户的离开人世,其微信账户或者支付宝里的账户仅是会冻结。当然,微信也好,支付宝也好,如果出现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无人继承,则意味着微信或者支付宝里面的款项将可能成为无主财产,但是无主财产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来说,微信或者支付宝也无权将其没收,最终仅能通过法律途径去确认该笔无主财产是归于集体还是归于国家。而对于继承人要继承不清楚被继承人到底哪个微信号或者支付宝账户存在遗产的,则更加麻烦! 三、法律层面的问题 不管是何种形式存在的个人财产,一旦人离开了,只要是合法的财产,便因为人的离开而成立遗产,由于国内多数人的观念还是比较避免先立遗嘱这种形式来为自己离开人世后如何处理个人财产的问题作出分配,由此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上述提及的微信或者支付宝里的财产,本质上以货币形式存在,故而属于动产,但其又有别于银行存款,因为银行存款是实名制,即使储户离开人世,只要储户的继承人有蛛丝马迹的线索便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向银行核实是否被继承人在该行留有遗产。而因为实名制,所以前述核查的难度并不太高。 但是微信号或者支付宝账号,同一个人有可能有多个账号,而该账号里的款项是绑定其个人银行卡,为了核实个人银行卡与微信号之间的流转关系,笔者尝试去查看银行流水情况: 其中,当从个人银行卡转账到绑定的微信账号时,银行流水显示如下: 上述显示的收款人是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也就说收款人并非是微信号个人在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一个独立的收款账户,其不像个人的银行卡之间的资金流转,不管从平安转到工行,还是工行转到平安,个人之间的不同银行卡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显示的都是个人作为开户名。 反过来,从微信钱包里提现到个人绑定的银行卡,则如下图: 上述清晰可见的付款人是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但是哪个客户的备付金估计仅有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后台以及微信个人的使用者才知道,而留言方面是自动备注了“微信零钱提现DF”。 也就是说,微信钱包里的钱相当于寄存在第三方的支付平台,该支付平台对应的是微信用户本人微信号,仅是资金的提取以及划转绑定的才是用户的银行账户,但是不像银行卡一样,可以直接对应某个具体的个人银行账户,而不是中间还有个微信用户名或者支付宝用户名。 也就说,即使继承人通过被继承人的银行流水查到被继承人存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往来,但是仍无法核实具体是哪个微信号或者哪个支付宝账号,虽然可以通过大量的工作去核实,但是也很费劲。 那么问题在于,如果微信用户或者支付宝用户离开人世,又没有留下任何个人微信账号或者支付宝账号的明细,继承人又无法核实其绑定的银行卡资金流水,则作为继承人来说,难以知悉其是否在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中留有“存款”,更不用提是哪个微信或者支付宝账号了。 那么上述无人知悉的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前述是实体权利的归属,而对于该笔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程序上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3)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问题的解决 从技术以及法律层面来说,上述问题的解决在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