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信或者支付宝实际提供的给用户的并非一个实名的储蓄账户,因此微信或者支付宝账户对应的用户名可能是同一个人名下的多个微信或者支付宝用户名,故此,如果为了便于出现继承人要继承某个微信用户或者支付宝账户名下的遗产,则实名是一个必要的途径,当然,这个牵一发动全身的事,也是一个巨大的金钱、技术以及时间成本。 另外,对于微信用户或者支付宝用户,如果涉及资金平时通过前者进行收支的,建议做好日常的用户名笔记,至少留给后人可寻之踪迹,当然,最好日常列好自己的财产明细,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香港家族继承其父辈在广东境内的遗产,因为父辈未留下遗产明细,仅能通过其生前的笔记或者日记来逐一核实可能的遗产,这点相当的耗费人力、时间以及金钱成本。 另外,对于尚未实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账户,建议将其转入实名的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应的实名理财账户,至少,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的法律文件去要求第三方平台核查被继承人在第三方平台留有的遗产并依法继承。 基于第三方支付以及第三方储蓄平台的出现,就用户年龄来说,继承的事件可能未大批出现,但是,谁又能预料大批出现时,从技术以及法律上尚待解决的问题会有多少,难度又有多大呢? 所以上述问题的最终解决,一方面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善一旦出现类似问题的处理流程和技术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有关用户保存在自己资金留存在第三方平台的记录,以便后人追寻而不至于成为无主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