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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驻派出所”要盯紧监督“盲区”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6
摘要:“检察官驻派出所”要盯紧监督“盲区” 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要强化监督和打击力度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黄磊 3月 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

检察官派出所”要盯紧监督盲区

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要强化监督和打击力度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黄磊

3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根据会议部署,该工作于今年年底前要实现全面铺开。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是国家的法律制度设计,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能够实现由原来审查逮捕环节监督向整个侦查活动监督延伸。而强化对轻罪案件、先立后撤案件、不报请逮捕案件等“盲区”的监督力度,对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其运行也必然造成重大影响。

从理念上来讲,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中的必要部分,通过进一步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能够延伸法律监督链条,丰富检察业务内涵。在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通过这种方式强化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衔接,有利于建立起监督与支持有机统一的检警良性互动关系,是检察机关以司法公正为引领,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从试点数据来看,2015年以来,最高检选择山西等10省市进行试点,1064个基层检察院、8370个公安派出所参与了试点工作。试点运行至今,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派出所立案5243件,对违法侦查活动提出纠正意见15162件次,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试点司法实践证明,通过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了公安机关办案质量和执法公信力,实现了检警双赢。

但试点成效并不意味着就能顺利全面铺开,也不代表推开就必然能起到预期效果,就当前基层实践来说首先要防止理念走偏,证据合法性是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工作目标,即侧重于对刑事侦查的程序、证据合法性进行法律判断,弱化侦查阶段的事实判断,要防止在刑事侦查监督中“越俎代庖”,避免对证据合法性的监督走偏是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的追求,杜绝检察工作人员代为侦查、代为取证。

其次,避免盲目扩张,无论从人员数量而言还是基层数量来说,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人员相对公安派出所人员更为紧缺,因此要根据当地检察工作、公安派出所侦查的司法实践,寻找匹配的监督模式,做到抓重点、重点抓。从总体而言,要实现以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为主,对办案数量少甚至不办理刑事案件的派出所则以巡视、不定期巡查或者集中监督为主。

最后,防止沟通不畅,由于涉及到检警两家多个部门,相关职能工作目前存在一些交集。检察机关除有侦查监督部门之外,不少检察院对辖区内各乡镇有派驻检察室,而公安机关内部也有法制部门负责案件质量把关、执法监督。因此要实现检警双赢就必须理顺内部职能关系,搭建外部沟通平台,构建有效衔接机制,杜绝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

可见,要让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工作发挥出最大功效,要实现检警合力、检警双赢,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从理念意识高度,检警双方必须共同直面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必须认识到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性,认识到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取证能力的紧迫性;还必须携手打破部门壁垒,为公安侦查一线注入检察监督力量,帮助提高案件质量,保证指控犯罪的效果。

从整体运营角度,打破部门壁垒是前提,搭建沟通平台、构建衔接机制是基础,明晰检警权责义务是关键,这就需要各地公安、检察机关建立对话机制,共同探讨合作模式,因地制宜制定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相关规范,实现刑事案件监督流程优化,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案件流转效率。

从具体实践层面,要突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重点,实现监督聚焦。监督工作不仅要围绕刑事侦查案件质量提升,同时也要打击、遏制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案件,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案件要强化监督和打击力度。也只有这样,才能立足法律监督本位,实现刑事侦查活动的全覆盖,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

责任编辑:法徒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