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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对派出所监督:挂牌容易摘牌难,思量一定要周全

来源:王洪松 作者:王洪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1
摘要:本文首发于个人微信公众号“沂蒙地三鲜”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高检院要求,原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上半
本文首发于个人微信公众号“沂蒙地三鲜”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 高检院要求,原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上半年全面铺开;非试点地区检察院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对本地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摸底调研,年内全面铺开。 高检院还强调,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要注重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要把保证证据合法性,确保指控犯罪的效果作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工作目标。二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监督模式。三要突出重点,聚焦侦查违法易发多发问题。四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其实,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本身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即侦查监督、刑事立案监督,只是我们平时没有开展或者忽视罢了。 新闻报道中,特别吸引我眼球也特别引起我思考的就是对派出所进行监督的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主城区、城乡结合部、刑事案件高发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可以采取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或检察官的模式;对办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对于所在地区大多数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的,也可以探索在区县公安局派驻检察室,统一开展对辖区公安派出所侦查监督工作。 这就意味着,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有三种模式:一是在派出所设立派驻机构;二是不定期巡查;三是在县区公安局设置派驻检察室。 我觉得,设置所谓的派驻机构只是个形式而已,只要检察机关肯下功夫去开展对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而且监督得非常到位,完全没有必要专门去设置个派出机构。 回溯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或者挂牌的历史,我们觉得,有时候不派驻要比派驻好,不挂牌要比挂牌好。 比如,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检察机关管辖涉税案件、假冒伪劣犯罪案件等,于是就在烟草、税务等部门设置了检察室,其主要目的就是一是监督这些部门,防止以罚代刑;二是依法查办涉税及假冒伪劣犯罪案件,但是到了后来,这些检察室的职能慢慢地走了形,成了帮助这些部门行驶权力,帮着他们干活。 比如,派驻乡镇检察室。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很有必要。一开始派驻乡镇检察室办理一些农村基层人员犯罪案件,开展得还不错。但是后来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限制越来越多,这个不准干那个不能干,导致派驻检察室变成了只接受群众诉求、只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有名无实,最后逐渐成了摆设。弄着撤也不是不撤也不是,左右为难,骑虎难下。 再比如,当年检察院大门前挂了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举报中心、法警大队等好多块牌子,后来高检院要求要精简后,有的只挂了检察院的牌子,有的还保留了反贪局、反渎局的牌子。 要知道,挂牌容易摘牌难,设置容易撤销难,说不定那天这项工作不被重视了,牌子摘了,人员撤了。看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摘掉那两块牌子的新闻图片,那种凄凉那种无奈让人久久难以释怀。 要知道,在自己的眼皮子底下也不一定能监督好。派出机构设置了,派驻人员相对固定了,时间长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就熟悉了,由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慢慢地成了弟兄们之间的关系,那监督的效果能好到哪里去? 全国检察长会议之后,许多地方行动迅速,有的在公安局设置了派驻机构,名称不尽统一。 我觉得,如果非要挂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派出机构的名称、职能、标识等做一个详尽的规定,便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执行。可以深入调研,多听听基层的声音,让派出监督机构名称更符合实际需要。比如说,有人建议,派驻乡镇检察室可以改成为检察院分院,这样可以行使检察机关的所有权力,防止因职能调整而处于去留尴尬境地。我觉得这种建议就很接地气。 另外,我还想,刑事侦查活动只是派出所一项职能,派出所还承担着社会治安管理、户籍管理、接警处警等大量工作,这些活动面广量大,涉及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影响不亚于刑事侦查活动。如果任由其游离于监督之外,也不太合适。 检察机关只监督这一块,是不是有点少?
责任编辑:王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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