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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意见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体制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3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
体制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3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精神,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十届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坚持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综合考虑公共秩序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合理安排各类公共设施和空间布局,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市发展转型;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推进综合执法,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强化部门联动配合,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能力。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年底,实现各盟市、县级市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各旗县(区)建立符合实际的城镇管理体制。到2020年,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基本理顺,城市管理法规和标准基本完善,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理顺管理体制 (四)匡定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盟市、旗县(市、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管理职能职责调整。(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厅、公安厅,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下同) (五)明确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制定城市管理有关政策和基本规范,加强对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事权法治化、规范化。各盟市、旗县(市、区)要确立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履行好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政府) (六)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指导各盟市整合归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推进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在政府机构限额内将综合执法机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有条件的盟市和旗县(市、区)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强化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七)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户外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由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按程序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到2017年年底,实现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管理和执法职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政府法制办、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政府法制办) 三、强化队伍建设 (九)优化执法力量。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执法工作特点合理设置岗位,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比例标准,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区可适度调高执法人员配备比例。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通过调整结构优化执法力量,确保一线执法工作需要。(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加强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标准规范执法标识,到2017年年底,实现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统一。严格执法人员素质要求,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着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加强现有在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的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规范协管队伍。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工资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核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抚恤等政策提高协管人员待遇和风险保障水平。实行协管人员层级管理,将协管人员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二)制定权责清单。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制定责任清单与权力清单工作要统筹推进,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盟市、旗县两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十三)完善执法制度。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十四)改进执法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推进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深化工程、综合执法智能监管工程、审批信息与执法监管数据共享工程,实现执法和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形成相互支撑、有效衔接、整体联动的执法新格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十五)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外部监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城市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城市管理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工作,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强化上下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层级监督,改进监督方式,跟踪监督结果。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加强专案督察、专项督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六)加强市政管理。盟市、旗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健全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建立完备的城建城管档案。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要及时将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门,实现档案信息共享。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做好桥梁、城市照明等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加强日常监测、维护和安全管理,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供热、燃气、给排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保证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强化公共空间管理。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提升城市设计水平。各盟市要抓紧编制和修改完善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开展既有建筑物违法搭建附着物专项清理。规范报刊亭、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设置,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加强便民市场建设,增加便民服务网点,为群众提供便捷的生活服务。严查食品无证摊贩、“三乱”小广告、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等行为。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以及乱贴乱画乱挂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十八)优化城市交通。坚持公共交通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调整完善公交网络,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提高路网运行效率。加强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设施管理维护,合理设置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优化交通标志、标牌、标线设置,基本实现行人过街隔离,保证道路交通设施设置科学。整顿机动车交通秩序,严厉查处交通违规行为,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畅通。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整治出租车不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行为。加强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地上(地下)停车场和立体停车设施,鼓励单位错时开放自用停车场,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十九)提高城市管理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经常性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军地协调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维稳办、应急办) (二十)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整合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各盟市、旗县(市、区)全部整合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于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民政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二十二)打造宜居城市。持续加大物质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环卫保洁水平,加强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证城市环境优美、整洁靓丽。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市政道路、绿化、环卫保洁一体化综合养护作业模式,推进以机械化联合作业为特征的城市深度保洁工作。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管理。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市卫生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厅)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三)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各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顺应历史沿革和群众需求,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场、摊点群、流动商贩疏导点等经营场所和服务网点,促创业、带就业、助发展、促和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四)全面推进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依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 (二十五)推进管理服务融合。树立“大城管”理念,建立健全城市大管理、大协同、大联动机制,推进城市管理向服务转变,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全覆盖。推动城市管理向街道社区延伸,在社区建立城管工作室,派驻执法力量,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管进小区,在做好辖区综合执法的同时,帮助群众解决好身边的急事难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政府) (二十六)发挥街道社区作用。加强街道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建设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二十七)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公众参与城市建设与管理,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政府) (二十八)提升文明素质。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扬社会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创建,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宣传部、文明办、发展改革委) 七、完善保障机制 (二十九)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方面地方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实现深化改革与法治保障有机统一,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有立法权的城市要加快制定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规范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和责任。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各地要结合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实际,加快修订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府法制办) (三十)强化经费保障。城市政府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因地制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各级政府) (三十一)强化司法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对接。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加大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政府法制办、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改革事项予以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支持和指导各地推进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自治区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制约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衔接问题。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自治区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对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衔接好人财物等要素,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要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十六)营造舆论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将改革实施与宣传工作协同推进,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就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遥远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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