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昌兰与陈启棠被重判(附辩护词)
来源:刘晓原 作者:刘晓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法制评论 3月27日, 接到佛山中级法院电话,书记员通知我,苏昌兰案与陈启棠案3月31日上午分别宣判。 从刑拘算起,苏昌兰被羁押两年零五个月,陈启棠被羁押两年零四个多月。 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曾被五次延长审限,经广东省高院批准延长1次,报请最高法院批
法制评论 3月27日, 接到佛山中级法院电话,书记员通知我,苏昌兰案与陈启棠案3月31日上午分别宣判。 从刑拘算起,苏昌兰被羁押两年零五个月,陈启棠被羁押两年零四个多月。 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曾被五次延长审限,经广东省高院批准延长1次,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四次。 针对法院不断地延长审限问题,我作过多次电话和书面投诉。3月3日下午,我与家属还到佛山中院投诉,两案的主审法官表示会尽快宣判,不会再向最高法院第五次申请延长审限。 3月29日,我到了佛山市南海区。 3月30日上午,苏昌兰丈夫陈德权开车送我去南海区看守所会见,同车去的还有苏昌兰哥哥苏尚伟。到了看守所后,发现大门外停着多辆警车,还有一辆是特警车,警车里坐满了警察和便衣,路边也有很多警察和保安。 办理会见手续还算顺利,我先会见了苏昌兰,之后会见陈启棠。两个人都说,只要判有罪就会当庭提起上诉。 当晚,苏陈德权请我到南海区的一家小餐馆吃饭。坐下不久,居住在广州番禺区的王姓夫妇赶来看望陈德权,四个人就在 一起吃饭,晚8时20分,准备结账离开时,七个警察和一个辅警共八人冲到我们饭桌旁说要查验身份证,为首的是国保大队长(也可能是副大队长)和派出所所长。他们认识我和陈德权,就要查王姓夫妇身份证,如不给查就要带去派出所。这几个警察不亮警官证,也不说为何要查身份证。 31日早上,苏昌兰丈夫开车送我去法院(车上还有苏昌兰的婆母、哥哥),有两辆小车从村里一直紧跟着我们到法院。法院外面有很多警力,虽说没有去年4月开庭审理时多,但也是够壮观了。 上午9点,苏昌兰案宣判,审判长手中拿着两张纸宣读,只宣读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本院的认定,接着就宣读判决结果,没有宣读上诉期限的规定,也不问被告人是否上诉,就敲法槌退庭,时间在三分钟以内。 退庭后,我进行了投诉。我问书记员要判决书,书记员说判决书还在打印,让我再等 一等。这可是定期宣判,判决书竟然还没有打印好,让我感到很意外,等了近一个小时才把判决书原件给我,判决书长达15页。 定期宣判,审判长宣读的不是判决书原件,我是第一次遇到过,不宣读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也是第一次遇到过。宣判时间仅三分钟,我更是第一次遇到过。 上午10时30分,陈启棠一案宣判, 审判长手中也是拿着两张纸宣读,可能是我对苏昌兰案宣判中的违法问题作过投诉, 审判长在宣读公诉机关的指控后,宣读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摘要说了几句),宣读判决结果后,宣读了上诉期限规定。之后,没有问被告人是否上诉,就敲法槌退庭。对陈启棠案的宣判,时间也在三分钟之内。宣判结束后,等了20分钟才把判决书原件给我,判决书长达13页。 两案的判决结果,苏昌兰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陈启棠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在我等候领取陈启棠案的判决书时,法院说要安排苏昌兰丈夫陈德权和哥哥苏尚伟以及苏昌兰婆母去看守所会见苏昌兰,陈德权就着急开车走了,我的几件厚衣服还放在他的车上。 去年4月21日开庭审理苏昌兰案,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安排家属在法院与苏昌兰见面。第二天陈启棠案开庭审理,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也安排家属在法院与陈启棠见面。 陈德权开车走后,我乘另一个辩护人广州吴律师的车离开法院,我以为陈德权在会见完苏昌兰,就会来找我送回衣服。 下午2时59分,陈德权在微信群发出语音留言,说他们已经被控制了。随后,我打审判长电话没有人接听,打通书记员的电话,她说,陈德权等人在会见苏昌兰后,法院工作人员就离开了。我打佛山市公安局督查电话投诉,一开始,督查反问我有何证据能证明是警方控制陈德权等人,我把开庭宣判前后的情况说了一般,督查就让我打12389公安部投诉热线。 直到今天3月4日,我没有联系上陈德权和苏尚伟。他们失联之后,打多次打他们的电话,刚开始可以拨通,但无人接听,从今天起已经拨不通了。 苏昌兰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 一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苏昌兰家属委托,经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从案件侦查阶段开始担任苏昌兰的辩护人,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才得以多次会见苏昌兰,并查阅案件卷宗证据。通过庭审调查活动,辩护人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全面了解,现依据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决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佛检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苏昌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辩护人为苏昌兰作无罪辩护,理由如下: 一、苏昌兰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没有实施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案证据严重不足。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苏昌兰在“中国妇权”、“参与”等境外网站发表《关于失踪维权斗士——马胜芬》、《中国妇权关于曹顺利被虐致死的严正声明》、《投书:广东佛山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纪实》、《法律咨询被指传销 律师等13人被拘》等多篇文章。 但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改变了起诉书中对《中国妇权关于曹顺利被虐致死的严正声明》是由苏昌兰撰写的指控,称这份“严正声明”是由苏昌兰转发。苏昌兰辩称,是在没有仔细看过内容时而转发。 辩护人认为,苏昌兰转发这份“严正声明”,其主观上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据辩护人所知,曹顺利死亡已经两年多,至今尸体没有火化处理。曹顺利事件发生后,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关注,这份不知出自谁之手的“严正声明”,在苏昌兰转发之前,互联网上就已经有了,且被网民广为转发。除苏昌兰转发遭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外,没有其他人因为转发而受到治安或刑事追究。尽管《严正声明》是出自别人之手,要拿来指控苏昌兰,公诉机关也应去调取曹顺利案件材料作为本案指控证据。《关于失踪维权斗士——马胜芬》,这篇文章是在马胜芬提供上访材料的基础上,再采访马胜芬本人后整理而成。马胜芬是一个访民,她是因个人权益遭到侵犯,在维权过程中被当作维稳对象多次被抓被打。苏昌兰为这个弱势妇女写文章呼吁,目的是想引起社会对马胜芬事件的关注,并不是想以此煽动民众颠覆国家政权。如果马胜芬的遭遇不属实,而是苏昌兰编造出来的,公诉方应向法庭提供证据。 但在本案卷宗中,与马胜芬有关联的证据,只有一份马胜芬曾被劳教的证明。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苏昌兰整理的《关于失踪维权斗士——马胜芬》文章作为指控证据,仅有马胜芬被劳教的一纸证明是远远不够的。马胜芬为何会被劳教?这方面的证据难道不该去调取吗? 在本案长达八个多月的侦查取证阶段(包括检察院两次退补时间),为何不去向马胜芬调查取证?仅凭一篇苏昌兰整理的文章,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之下,就可指控苏昌兰使用了“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吗?《投书:广东佛山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纪实》文章,是苏昌兰对禅城区东庄镇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作的真实纪录,苏昌兰称文章素材是村民提供由她整理成文章,文章内容也是如实记录东村选举中的问题。她在文章中有感而发写了一句质疑选举言论,但从整篇文章内容来看,她没有使用造谣、诽谤的方式,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主观故意。苏昌兰整理的这篇文章是不是属实,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法律咨询被指传销 律师等13人被拘》,这篇文章内容是苏昌兰记录包括她在内的与会人员被警方拘传情况。当时,苏昌兰等人是参加由律师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讲座。广州番禺警方闯入讲座现场后,以有人报警这里在搞传销为由,将他们全部带到当地派出所。 这起事件发生后,苏昌兰根据当时情况写了文章,内容是客观真实的,没有捏造事实。鉴于警方抓人没有出具合法手续,苏昌兰在文章中说了发泄不满话,这并不是出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目的。让辩护人不解的是,既然公诉机关要用这篇文章作指控,为何不找番禺警方调取当时讯问笔录及执法手续? 起诉书指控苏昌兰在微信朋友圈中转发了“把共产专制赶出历史舞台!”“老鼠过街(gcd)人人喊打”“中国一切腐败的根源就是共匪垄断十四亿人民的政治权利”。“把共产专制赶出历史舞台!”,“老鼠过街(gcd)人人喊打”,这是不同时间点转发的微信,两条微信内容没有关联,g c d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是共产党英文简称。 辩护人在互联网上搜索,查找到共产党的英文简称是CCP。 “中国一切腐败的根源就是共匪垄断十四亿人民的政治权利”。这条微信是苏昌兰转自郭永丰发表的文章,但侦查机关没有去向作者调查取证。 据悉,作者并没有因为在文章中写了这句话而被指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转发的人怎么就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了?从本案证据来看,苏昌兰转发的三条微信,没有人点赞,没有人评论,没有人再转发。辩护人特别注意到,在庭审质证时,公诉方还拿出苏昌兰从“讯佳普”和谷歌邮箱发文章给他人的往来邮件,以文章中有说执政党和政府腐败的言论,作为指控苏昌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手段,是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鼓动,个人之间私人往来电邮,是不符合本罪的公开性、被煽动对象的不特定性。 在本案证据中,没有证据能证明是苏昌兰要求(指使)邮件接受者将起诉书指控的文章发到境外网站。 苏昌兰整理的文章和转发的言论,尽管有些用词尖锐,但不具有煽动性,对国家政权构不成任何威胁,主观上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 二、苏昌兰的被抓与原侦查机关打击报复不无关系。 近些年来,因为参与维权活动,苏昌兰曾经常被桂城派出所和街道维稳人员跟踪、盯梢,每遇全国或广东省有重大活动或重大会议,她家巷子外面总有专人盯住她。 苏昌兰在2014年10月27日被抓之前,桂城派出所曾两次以寻衅滋事为由治安传唤她,说她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香港“占中”言论和图片。 苏昌兰遭到传唤后,她不仅写文章曝光自己遭遇,而且还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状告南海区公安分局,她的个人维权活动,更加深了与辖区警方之间矛盾。 2014年10月27日,苏昌兰在家中再次被桂城派出所以寻衅滋事为由治安传唤带走,进入派出所后,警方询问的仍然是与香港“占中”有关的事情,并要苏昌兰承认“寻衅滋事”,苏昌兰不认为自己有违法行为,桂城派出所就将案件报给南海区公安分局审批。当晚,案件性质就起了质的变化,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在苏昌兰被带走的当天下午,桂城派出所警察再到她家进行搜查,使用的是检查证而不是搜查证,以苏昌兰涉嫌行政违法为由,在她屋内进行检查并扣押电脑等物品(案卷中有检查证和检查笔录)。 苏昌兰是一个农村妇女,前些年因为村里土地维权,小学教师工作被剥夺了。从她这些年来参与的维权活动来看,她关注更多的是农民土地维权和妇女(包括女童)权益保护。她参与各类维权活动,并不是要煽动民众去颠覆国家政权。 三、本案侦查程序中的违法问题。 1、在本案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管辖之前,由南海区公安分局桂城派出所侦办,没有法律依据。 上面已经说到,苏昌兰是被桂城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治安传唤带走。受案登记表中记载,办案部门是桂城派出所刑警一中队,传唤苏昌兰是因为她在微信朋友圈发了香港“占中”违法信息和佛山警方抓捕维权人士的言论及图片。 在向上面请示汇报后,案件性质才起了变化,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但出具法律文书的是南海区公安分局,具体办案人员却是桂城派出所警察。这有案件中的讯问笔录等众多证据为证。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条由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侦查。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公安部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即使是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也应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苏昌兰是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逮捕,她的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但是,在2015年2月9日案件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管辖之前,本案调查取证全是桂城派出所警察做的。针对南海区公安分局及桂城派出所侦办危害国家安全案的违法问题,辩护和家属曾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过。2015年2月9日,南海区公安分局才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移送佛山市公安局管辖。但案件移送管辖后,桂城派出所警察仍然参与取证调查。 让基层派出所来具体承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侦查,不仅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且在实践中十分罕见。 2、在侦查阶段阻挠辩护人会见,剥夺苏昌兰获得辩护人提供的法律帮助权利。 苏昌兰被以涉嫌寻衅滋事治安传唤带走后,侦查机关始终不给家属刑事拘留通知书,也不告知苏昌兰的具体下落。无奈之下,家属只好向南海区公安分局报人口失踪,分局信访办以上访为由办理登记。 辩护人多次递交申请要求会见苏昌兰,前后两个侦查机关都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在给辩护人不予会见通知书中,就连苏昌兰涉嫌的具体罪名都不写,只写“苏昌兰一案”。在案件转给佛山市公安局管辖后,辩护人邮寄会见申请被拒收退回,辩护人与家属去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办公地当面递交申请无人接待,后家属在市公安局外面举了几张写有“苏昌兰无罪”“苏昌兰回家”字幅拍照,没有任何人围观。第二天,禅城区警方以苏昌兰丈夫陈德权和苏昌兰哥哥苏尚伟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在苏昌兰案长达半年的侦查期间,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要求办案人员介绍案情同样遭到侦查机关的拒绝。 尽管家属依法聘请了辩护人,但因侦查机关的违法阻挠,苏昌兰在侦查期间获得法律帮助权利被剥夺。 苏昌兰被抓之前,身体状况不好,进入看守所后,由于医疗条件限制,病情没能得到有效治疗,为此,辩护人多次申请取保也不批准。案件被起诉到法院后,鉴于苏昌兰身体状况,辩护人向法院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让辩护人非常失望的是,法院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辩护人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 今年距离文化大革命发生已经五十周年,距离文化大革命结束也已经四十周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仅以公民几篇文章中几句涉及执政党和政府的不满言论,就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控打压,如作出有罪判决是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苏昌兰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请求法庭尊重事实和法律,依法宣判苏昌兰无罪释放。 辩护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2016年4月21日 佛山中院在苏昌兰案的判决书第11页中称,“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涉案证据的取证程序不合法。经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开始是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被告人苏昌兰,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便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公安局继续侦查,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并无违法违规的情形,相关证据也不属于依法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对辩护人所提此点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书中的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2014年10月27日上午,南海公安分局桂城派出所,以苏昌兰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她治安传唤带走。当天,苏昌兰就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 南海公安分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称“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我局已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侦查,我局于当日将犯罪嫌疑人苏昌兰抓获归案。” 2014年12月3日,南海区检察院以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决定批准逮捕。 在此期间,就本案侦查机关的主体违法问题,我以辩护人身份作过控告。 一直到2015年2月9日,即在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三个多月后,南海公安分局才将苏昌兰案移给佛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侦办。 案件移交给佛山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侦办后,仍然由南海公安分局桂城派出所调查取证。 这些在案卷中都有证据证明,我在辩护词第三部分“本案侦查程序中的违法问题”也已指出。 为把南海公安分局违法侦查行为辩解为合法侦查行为,佛山中院竟然编造说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便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公安局继续侦查”。 如此编造,能掩盖事实吗? 苏昌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辖问题 法 律 意 见 书 佛山市公安局:我是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所接受苏昌兰丈夫陈德权委托,担任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南海分局”)侦办的苏昌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辩护人。 2014年11月21日,辩护人向南海分局法制科递交委托手续。2014年11月28日,辩护人再向南海分局法制科递交会见申请书。法制科工作人员称,委托手续已转办案单位桂城派出所,应向桂城派出所递交申请。 当天下午,辩护人将会见申请书递交给桂城派出所。当天晚上,辩护人接到桂城派出所一个陈姓警官电话,说苏昌兰一案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不准予律师会见。 苏昌兰被桂城派出所带走第38天时,即在2014年12月4日,陈德权从桂城派出所拿到逮捕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称,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于2014年12月3日20时对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苏昌兰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据辩护人了解,2014年10月27日早上七时许,桂城派出所四个警察到苏昌兰家中,以她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强行带到派出所传唤。当天下午,桂城派出所五个警察到苏昌兰家中,给苏昌兰丈夫陈德权一份《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通知书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单位已于2014年10月27日9时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苏昌兰传唤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桂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此后,苏昌兰再也没有回家。期间,陈德权多次到桂城派出所询问苏昌兰是否被拘留,但没有人告知具体情况。他还到南海区看守所、南海区拘留所查询,也找不到苏昌兰下落。为此,陈德权向南海分局信访室、佛山市公安局信访办和警务督查处,以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等部门反映,除南海分局信访室给了一份六十天内答复的受理信访回单外,其他部门都不给回复。 辩护人认为,以南海分局名义,由桂城派出所对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行使立案管辖权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按照这两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无权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国犯罪案件的侦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公安部制订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法律发生冲突,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便是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但不论是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还是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能交由基层派出所侦办。 由于办案单位不向辩护人介绍案情,辩护人无法了解到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是否属于一般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由派出所具体侦办,这可能是佛山市公安机关的“创新”。 辩护人曾经办过多起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也在互联网上看过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但没有发现有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由派出所具体办案的案例。 据辩护人了解,今年广州市也有涉嫌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如唐荆陵一案,如谢丰夏一案。他们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越秀分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后来,唐荆陵、谢丰夏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准逮捕,天河分局、越秀分局就将案件移交给了广州市公安局管辖。 针对这个问题,辩护人向你局警务督查反映过,得到的口头答复是,广州市公安局与佛山市公安局办案有不同的规定。 同是广东省,只是不同的市级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管辖,怎么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 今年九月以来,苏昌兰多次被桂城派出所传唤。9月12日,桂城派出所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她治安传唤。随即,苏昌兰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现案件还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后来,她把传唤情况写成文章在互联网上曝光,10月4日,桂城派出所又以苏昌兰涉嫌寻衅滋事为由第二次进行传唤。苏昌兰再次申请了行政复议,现还在复议之中。10月27日,桂城派出所第三次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苏昌兰从家中治安传唤带走。没想到,在带走第37天时,竟然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具体承办单位是桂城派出所。且不说桂城派出所超越职权承办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问题,单就该派出所在此前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莫须有”传唤苏昌兰,而苏昌兰则以起诉、行政复议与派出所较真,桂城派出所就不适宜再承办苏昌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因为再由桂城派出所办案,很难让家属相信桂城派出所能做到客观、公正,而不会对苏昌兰进行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以南海分局名义,由桂城派出所办理苏昌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于法无据。在此,郑重向你局提出法律意见,请迅速纠正南海分局及桂城派出所的违法办案行为。责令南海分局将苏昌兰案移送你局侦办。此 致 苏昌兰的辩护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 2014年12月14日 陈启棠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一 审 辩 护 词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陈启棠的同意,指派本律师从侦查阶段起担任陈启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的辩护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人才得以多次会见陈启棠,并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全部证据材料,通过刚才法庭调查活动,让辩护人更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现依据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判案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佛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棠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辩护人为陈启棠作无罪辩护。 一、陈启棠撰写和转发的文章,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起诉书以陈启棠使用“天理”的网名在境外网站“阿波罗网”论坛和个人空间发表和转发《喉舌的谎言岂能掩盖真相?》、《阿波罗首发:仇恨入心要发芽》、《神州无处不凄凉》、《这种体制鬼也会腐败!》、《关于召集中国人民海外政治协商会议的倡议书》、《理论准备不足难以政改》等文章,并摘要这六篇文章六段共280余字的言论,指控陈启棠利用互联网媒体多次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辩护人认为,由陈启棠撰写的是时评文章,尽管他在文章中表达的观点有些很尖刻、激烈,但这仍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时,才能构成犯罪。陈启棠撰写和转发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陈启棠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表,国内读者不通过翻墙手段根本看不到),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二、陈启棠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不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造谣”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诽谤”的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陈启棠文章评论的社会事件是虚构的。 起诉书所指控的文章中涉及执政党的问题,这仅是陈启棠个人提出的质疑和看法,这属于一个“价值判断”,而不是“事实判断”。 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使用“造谣”和“诽谤”手段是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但公诉方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陈启棠撰写和转发文章,就是为了达到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陈启棠撰写的文章发表在国外的“阿波罗网”论坛和个人空间上,而“阿波罗网”是需要使用“翻墙”工具才能进入,国内的网民不“翻墙”是上不了“阿波罗网”。 设想一下,如果陈启棠撰写和转发文章的目的是为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他就应该把文章发到国内网上,让国内的网民看到他写的文章,才有可能被他文章所煽动,才可能达到他的目的,而不应发在国内网民难以看到的海外网站上。在海外网站上比陈启棠文章观点更加激烈、尖锐的文章数不胜数。因此,国外网民也不可能受到陈启棠文章的煽动而颠覆中国国家政权。陈启棠撰写和转发的文章是否具有煽动性,是否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主观故意,必须要经过全面分析作结论。针对第一个疑问,佛山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也是把握不了,为此,还将文章送给广东省公安厅做鉴定。辩护人注意到,案件证据中有一份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在2015年5月8日出具的《继续侦查取证情况说明》,该份证据第10条中称“省公安厅因技术原因未能对嫌疑人的反动言论进行鉴定”。辩护人还特别注意到,侦查机关在起诉书意见书指控陈启棠发表和转发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文章是四十二篇,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陈启棠发表转发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文章是六篇,减少了三十六篇。 陈启棠在回答辩护人询问时称,2010年以来他在“阿波罗网”的论坛和个人空间发表和转发过上千篇文章。辩护人认为,对任何作者所写的文章,应从文章的背景和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作者个人立场、观点、习惯用语等诸方面作全面综合分析,才能把握作者文章的本意。不然以偏概全、断章取义,更不能“上纲上线”。 但不论是侦查机关指控的四十二篇文章,还是公诉机关指控的六篇文章,均没有对文章内容作过分析鉴定,也就是说,对六篇文章的内容判断是由办案人员作主观认定。省级公安机关对涉案文章内容都无法作出分析鉴定,具体侦办陈启棠案件的桂城派出所由如何能作出判断呢?第二个问题,即陈启棠发表和转发文章的主观意图。陈启棠在讯问笔录中,明确向侦查人员表示自己撰写和转发文章,并不是出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在庭审质证和自我辩护时,陈启棠仍然是坚持这个说法。但公诉人辩驳称,认定陈启棠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主观故意,是依据文章内容推断出来的。以推断来认定作者的主观意图,在这类“因言获罪”案件中尽管很常见,但却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问题。 1、本案由南海区公安分局桂城派出所侦查取证没有法律依据;陈启棠案件不存在管辖不明或存有争议问题,佛山市公安局对案件指定管辖,显然是滥用指定管辖权。 2014年11月25日,陈启棠与苏昌兰丈夫陈德权在南海区大沥镇一家餐馆与周小乔碰面时,被南海区公安分局国保以涉嫌毁灭证据罪传唤带走(这有案卷中的“破案经过”为证)。 周小乔曾与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苏昌兰关在南海区看守所同一个仓。周小乔被取保候审出来前,苏昌兰让她带衣服给丈夫陈德权。周小乔出来后,给陈德权打电话。应该是国保监听了他们的通话,以为是苏昌兰让周小乔传递毁灭证据的信息,于是在他们的见面地点布控抓人。 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警方抓走他们三人说是涉嫌故意毁灭证据,经过桂城派出所警察讯问并没有发现有毁灭证据的犯罪嫌疑。第二天,陈德权被释放回家,陈启棠则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拘。在法庭质证阶段,公诉人举出了十份陈启棠的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时间跨度从刑拘到逮捕后。在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工作单位注明的是桂城派出所。辩护人从本案证据文书卷中发现,受案登记表上写明的办案单位是桂城派出所刑警一中队,扣押决定书上盖的是桂城派出所公章。在刑拘陈启棠后,第二天到他家进行搜查的也是桂城派出所警察,有搜查笔录为证。在本案全部证据中,除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侦查实验等材料上,留下了南海区公安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办案人员的印迹,其他证据材料上显示的都是桂城派出所在办案。特别是本案后来的侦查机关——佛山市公安局,没有一份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是该局警察侦查取得。案卷证据能证实,本案实际办案单位是桂城派出所,侦查取证人员是派出所警察,只是有些法律文书由南海区公安分局出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陈启棠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按照《刑法》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此,他的案件公安机关是无权管辖,应由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管辖权。 退一步说,即使是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也是由设区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侦办。而按照公安部内部对案件的管辖分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由国保部门负责立案侦办。 陈启棠发表和转发文章都是使用自家电脑上网发到海外“阿波罗”网,如果他的行为涉嫌犯罪,如果县级区公安机关也能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本案应由禅城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侦办。在本案证据中,有一份佛山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将陈启棠案件指定给南海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在陈启棠案件不存在管辖不明或者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何况陈启棠案件与苏昌兰案件不是同一起案件。那么在案件指定给南海区公安分局侦办后,依照公安部内部对案件分工的规定,也应由国保大队立案侦办,桂城派出所无权管辖。 因此,由桂城派出所具体侦办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鉴于桂城派出所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无管辖权,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由其侦查取证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侦查机关以化名关押陈启棠,在侦查阶段阻挠辩护律师会见,剥夺陈启棠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庭审调查时,陈启棠称被刑拘后送进南海区看守所,一开始是以化名“陈伍”关押。辩护人认为,以化名关押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侵犯了陈启棠姓名权。 陈启棠被刑拘后,在长达半年的侦查期间,尽管辩护律师多次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会见,两个名义上的侦查机关(南海区公安分局、佛山市公安局)都予以拒绝,甚至还发生过拒收辩护律师递交的会见申请书。期间,辩护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要求办案人员介绍案情也遭拒绝。由于办案单位的无理阻挠,在整个侦查阶段,陈启棠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被剥夺。 审判长、审判员:陈启棠是公安机关多年的维稳对象,他参与社会维权活动已经很多年,起诉书中指控他有犯罪前科且是累犯,与他当年以公民身份帮助南海区三山村民土地维权有关。在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还指控陈启棠2010年出狱后参与的三起维权活动。 陈启棠在平时生活和维权活动中,针对社会事件和社会案件写文章进行评论和曝光,这也是他多年的习惯。如果说他写的文章涉嫌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为何负责监控他的佛山市公安局国保还有禅城区公安分局国保没有对他立案侦查,难道他们不知陈启棠在海外网站发表过文章?这肯定不可能。在2014年4月份,陈启棠因为在微博中粘贴了一条外地公安局发生爆炸事件帖子,被佛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一个月,警方扣押了他手机和电脑进行检查。陈启棠在庭审时辩称,这次从电脑中查找到的指控文章都是以前所写,为何佛山市公安局当时不以这些文章指控他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陈启棠被南海警方抓捕,从案件事实来看,直接原因是他写了为苏昌兰呼吁的多篇文章,且帮助苏昌兰家属控告南海区公安机关,后又与苏昌兰丈夫一起会见周小乔。警方找不出陈启棠有毁灭证据的行为,就以陈启棠的文章拿来控罪。因此,对陈启棠的立案侦查显然是打击报复。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事实依据,指控证据严重不足,指控陈启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只有作出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判决才是公正的判决,才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最后,恳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宣告陈启棠无罪释放。 辩护人: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 晓 原 2016年4月22日附链接:会见苏昌兰、陈启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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