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护母案:正名、隐私权与性伦理
来源:落尘无痕 作者:落尘无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2
摘要:论文 于欢护母案:正名、隐私权与性伦理 法律蕴含了正义,但必须依赖于法律人的挖掘。正义不可能从法律中自动弹跳出来,它的实现需要法律人以及追求正义的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认清正义指向的利益客体非常重要。可以说,不认清利益客体,就
论文 于欢护母案:正名、隐私权与性伦理 法律蕴含了正义,但必须依赖于法律人的挖掘。正义不可能从法律中自动弹跳出来,它的实现需要法律人以及追求正义的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认清正义指向的利益客体非常重要。可以说,不认清利益客体,就不可能倾向正义,也就无从实现正义。我们的公检法人员只有理解了正义的被动性,才能真正领悟法律中蕴含的正义,才能真正为追求正义而真诚地工作;才会真正成为正义的卫士,从而避免成为法律加工厂的机器、工具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自以为是的小人。我们追求真相,却不可能追求到事实的真相,也不是追求所谓的法律事实,而是竭尽全力去还原事实的真相,从而合乎情理地适用法律,以免丧失正义实现的客观性。 一、正名 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 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礼记 檀弓上》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 曲礼下》 我国的文言文常常省略主语、宾语,然逻辑表达罕见不清晰。“辱母杀人案”却不然。它是个很不好的称谓,杂糅而错误,含混不清。 辱母,谁辱母?杀人,谁杀人?分明是两个人,却引导读者误会为一人辱母、杀人。辱母,大逆不道,是谁辱母?杀人,严重犯罪,所杀何人?这容易让人理解为辱母杀母案。如此标题,确实有足够的吸引力,但它显然是文不对题的,相当拙劣。 既然是杜志浩侮辱于欢的母亲,就不应该名之曰“辱母”。“杀人”,其实也是不对的。此案的核心问题不是杀人,于欢所追求的的结果也不是杀人。况且,据传,杜志浩被于欢所伤后,能说话,能驾车十公里,能够和别人吵架。他的死亡和他自己的野蛮任性有相当大的关系。于欢的行为从动机上说,既不是伤人,也不是杀人,而是为了震慑、制衡对方十一人,自卫、保护母亲,从而脱出重围。从此意义而言,即使称此案为“护母杀人案”“护母伤人案”都是很不妥当的。 最好的称谓莫过于“于欢护母案”。简洁明了,满满的正能量,其中蕴含的正义性也得到了较好的表彰。 二、隐私权 人文是法学的基础。不理解人性,不理解人类的文化,就不可能制定合乎人性的法律,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正义性。实现正义的前提是理解人,理解人性,理解文化,以及不可或缺的致善之心。 关于于欢护母案的评论文章,多矣!第一篇影响大的文章为心理学家唐映红先生所作,“辱母杀人案”这个不妥当的标题似乎也首出于他的笔下。不过,文章内容是好的。六神磊磊、王路、刘黎平、桂公梓、叶竹盛等微信大V也纷纷撰文,何志辉先生还整理实录了某些微信群有关此案的讨论文字。刑法学界更不用说了,非常活跃,著名学者基本上都发声了,连中国顶级刑法学家张明楷先生都没忍住。可见,此案的影响之大。 这些文章,有从专业角度分析正当防卫的法理的,有从社会环境角度论证高利贷的存在逻辑的,有痛斥政法制度实际运作的黑暗的,有批评社会舆论汹涌无序的张狂现状的,有钩沉山东冠县历史故事的,有联系《金瓶梅》《水浒传》秦琼造反、义和团运动解读地方土壤的劣根性的,有运用心理学、阳明学、《圣经》解构案件以及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的,等等。或讽刺,或平实,或热烈愤激,或冷静理性,或条分缕析,或引经据典,风格各异,角度多广,一时蔚为壮观。 但令人相当不满的是,居然无人提出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于欢护母案的一审判决书已全文曝光。我们很容易发现,杜志浩有一对双胞胎女儿,还有一对龙凤胎,但极少有人提及。欣喜的是,吴情树教授注意到这个相当特殊的细节,但很遗憾,他仅仅提及而已,并未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毋庸置疑,拥有杜志浩那样的父亲,是孩子们的耻辱,他们终生必须为此费力救赎自己的心灵,并极力回避这个客观的事实。而在未来的人生中,他们难以逃避人们指指点点的目光,虽然人们可能什么也没说。这种不名誉就像几十年前的“狗崽子”“黑五类”那样的不名誉。我们为四个无辜的小朋友的隐私权做了什么呢? 《法制日报》、中国某些大学的公众号以及许多曝光杜志浩四个孩子姓名、年龄信息的推送者、传播者,难道不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不安吗? 公开,不要一切都公开,并非一切都公开。公开一切,是极其粗暴野蛮的,是非常不负责任的,是反法治的,是反人权的,是反人的尊严的。这种无所顾忌的公开和杜志浩肆无忌惮的裸露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们都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人的尊严、人的耻感。 三、性伦理 于欢护母案,不仅仅是杜志浩的猥亵,侵犯了于欢母亲以及于欢的人格尊严,杜志浩的行为以及他的十个帮凶的共犯行为更是侵犯了人类的性禁忌、性伦理、善良风俗。他们践踏了人类伦理的底线。 这个事件,最可喜的是最坏的坏人死了,而没有让事态恶化到更严重的境地,没有让他们的邪恶更狂暴地得逞。 在战争年代,有士兵举着枪、刺刀,逼迫翁媳、父女、母子、兄妹、姐弟乱伦,他们以羞辱人为乐,满足自己邪恶的快感。人类中有少数人就是这样的人渣,他们具有一般人不具备的厚脸皮和乌黑的心,他们的恶行不可思议,卑鄙到极限。 杜志浩以及他的帮凶们,是否会如同战时的士兵那样胡作非为?我们不得而知,是于欢用水果刀客观上制止了这种罪恶的发生。十一个人在一个半封闭半公开的环境下,是否可能逐步堕入更罪恶的深渊?我们不得而知,是杜志浩以及众帮凶的退场客观上宣告了猫戏老鼠游戏的结束。 人的恶,有时是集体施暴、狂欢的结果。强摁着让人吃屎,肆无忌惮地播放黄色录像,满口的污言秽语,恬不知耻地裸露,以多欺少的压制,稳稳妥妥占据的制胜高地,都隐隐地指示着不远处的更罪恶。 代表正义的法律,必须护持正义。法律认可人在极端情况下的正义行为,是法律正义性的充分体现,而不能相反——法律貌似公正地确认正义行为的不正当性及其正义的程度。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杜志浩及其帮凶的行为,既是聚众,又是在公共场所聚众,还有侵犯于欢母子性伦理的非常恶劣的情节,这些足够判处杜志浩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了。只是杜志浩死了。但我们要知道,杜志浩是一个罪人,是一个人渣,是一个反人类的坏人。 中国历史上也有一些耻感微弱的人,如桓温。别人上当时最高档的香厕,不敢脱衣服或羞于脱衣服,而桓温却大大方方地脱个一丝不挂,堂而皇之地大摇大摆。但桓温不像杜志浩,他不会利用自己的裸体,凭着自己的横暴,仗着同伙的助威,去欺负、侮辱弱小的母子。 裸露身体有时是禁忌,这是大家公认的性伦理。如同岳母面前不能唱艳曲,家里不能讲黄色笑话,父子、母子、兄弟、姐妹之间不能讨论性爱问题,近亲不能在一起观看黄色录像,等等。 对禁忌的破坏,会让人难为情、尴尬,甚至对禁忌的肆意侵犯,会践踏人类伦理的底线。杜志浩们的行为,就是对性伦理的肆意践踏。 其实,我国的性伦理源远流长,由来已久。 曲礼上有言:欲不可纵,乐不可极;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姑、姐妹、女子子已嫁而返,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 现代社会开放多了,以上具体规定已经消解松弛,但其精义早被吸收,融化到我们的惯例、习俗里去了。 曲礼下有言:公庭不言妇女;去国……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 公庭不言妇女,也即公众场合不谈论妇女,这也是当今社会一项交际的原则。 去国……妇人不当御,三月而复服。即出国办事,三个月内不过夫妻生活。现代人的家国情怀和男女私情没有什么关系了。 内则有言:夫妇之礼,唯及七十,同藏无间。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 杨天宇先生的翻译是直译,比较生硬,他将“藏”理解为收藏、放置衣物,意指夫妇七十岁之后,把衣物收放在一起。 王文锦先生的翻译是意译,比较接近实情,生动许多。同藏,他理解为同居、同房,整体意思理解为夫妇七十岁之后,才能天天同房,而不像七十岁以前那样,不能天天睡在一起。 故妾虽老,年未满五十,必与五日之御。这实际上赋予了妾以性权利。五十岁以下,妾尚有一定的性需求,所以内则规定五日必一御,也就是五日内,夫要和妾过一次夫妻生活。何等人性的规则! 坊记有言:男女授受不亲;寡妇不夜哭。 男女接物不能太亲近。 寡妇夜里不能哭泣,为什么?因为寡妇夜哭,有思夫的嫌疑,可能表达了自己的性欲望。而这在节制、体面、追求中庸之道的儒家看来,是不妥当的。夫妻生活、夫妾的性生活都需要相当的节制。 为何七十岁前,夫妇不能同居无间,而必须在七十岁之后呢?正是因为同居意味着性生活。这蕴含着中国古代的性伦理。而七十岁之后,夫妇几乎没有性欲求了,也就可以同居无间了。 我们今天的性伦理,与古代的性伦理相比,当然有一些变化,但性的私密性、性的禁忌,性的节制,在许多方面还是体现如故的。比如,上文谈到的一些家庭性伦理。又如,夫妇同留宿非直系亲戚家、朋友家,一般不能同房,是我们现代社会的惯例。即使是六七十岁的老年夫妇,也依然要遵循这一不留宿同房的风俗。 现代的性教育更加发达,但家庭的性教育依然不发达。孩子太小,谈不上性教育;孩子太大,不宜谈性教育。这种尴尬的窘境也是由性伦理、性禁忌决定的。由此看来,学校的老师、年长的朋友,更方便成为性教育的教育者和导师。 总之,杜志浩的猥亵行为,是对家庭良好性伦理的侵犯,不仅直接侵犯了作为女性的于欢母亲,而且侵犯了作为母亲的于欢母亲和作为儿子的于欢的人格尊严——后一种侵犯是一种双重侵犯。推而广之,杜志浩的猥亵行为,更是对人类家庭和谐、安宁、纯洁情感的侵犯。他的恶劣行为突破了性伦理的底线。 儒行有言:儒者可杀不可辱。中庸有言:小人反中庸,而无忌惮。 于欢挥刀自卫、护母,最终摆脱众小人而安全脱身的仁勇之举,可谓是对《礼记》上这两处教言的现代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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