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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金拍案】深度剖析“辱母案”的前因后果

来源:陈光武 作者:陈光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晨光案例 (注:本文转自微信,未征求作者意见。如作者有异议,随时删除)【老金拍案】深度剖析“辱母案”的前因后果文/金易恒一,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来立案,无视引发本案的前因,仅以“最后结果”来倒追被告人于欢的刑事
晨光案例 (注:本文转自微信,未征求作者意见。如作者有异议,随时删除)【老金拍案】深度剖析“辱母案”的前因后果文/金易恒一,公安机关以被告人于欢涉嫌“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来立案,无视引发本案的前因,仅以“最后结果”来倒追被告人于欢的刑事责任。这一刑事立案及侦查思维直接导致了杜志浩等11名犯罪团伙的以下涉黑犯罪行为被检、法双方所无视,而其中4名犯罪嫌疑人摇身一变成为了本案的被害人!二,杜志浩团伙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罪名:1,月孽息10%的高利贷,年孽息将高达120%,超过“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的24%合法利率”的5倍、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利率”的3倍以上,这样的高利贷已明显涉嫌“非法经营罪”,杜志浩等11人是该罪名项下的犯罪嫌疑人(共犯),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是被害人;2,杜志浩等11人上门非法拘禁于欢及于母等3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是该罪名项下的犯罪嫌疑人,而于欢及于母等3人是被害人;3,杜志浩等11人用椅子等行凶工具殴打于欢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是该罪名项下的犯罪嫌疑人,于欢是被害人;4,杜志浩用生殖器当众、当于欢的面摩擦于母的脸部并试图进行口交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罪、侮辱罪”,杜志浩是该罪名项下的犯罪嫌疑人(主犯),其他10名嫌疑人为共犯,于母是被害人,于欢是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三,被告人于欢激情杀人的前因:1,基于杜志浩等11人涉嫌上述犯罪行为在先,导致于欢及于母正在面临《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精神处于恐惧、焦虑及愤怒状态;2,出警警员到达现场后没有及时制止杜志浩等11人显而易见的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仅撂下一句“要帐可以,不能打人”的不作为话语并离开现场的处置行为加剧了于欢的焦虑情绪、恐惧心理及愤怒程度并因此导致其精神崩溃而作出“公济途径已穷尽,只能寻求私力解决问题”的判断,出警警员的不作为是于欢随后激愤杀人的导火索;四,一审法院的审判错在哪里?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了杜志浩等11人正在持续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沿袭侦查机关的“结果倒追思维”,只追究被告人于欢激愤杀人的刑事责任,而对杜志浩等11人的一系列不法侵害行为引发了“本案结果的前因”直接无视,这是本案一审的错误所在!鉴于杜志浩已经死亡,依法不追究其刑责,但杜志浩等11人有组织实施的不法侵害犯罪事实必须当庭查明并对其他10名嫌疑人及幕后主使另行立案,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而本案本应延后审理,等待杜志浩等11名犯罪嫌疑人的上述不法侵害犯罪事实在另案中被查明、经庭审并作出判决之后再审理本案。本案被告人于欢及于母在另案中是被害人,有权对除杜志浩以外的10名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并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五,通过以上初步梳理,不难得出如下推论:“辱母案”一审判决完全属于“事实不清”的错误判决,本案只有在另案中首先审明杜志浩等11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之前提下,才能对本案被告人于欢的行为作出更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二审应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六,重审时,认定被告人于欢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这将是再审时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1,杜志浩面对于母掏出生殖器的行为可以认定其强奸犯罪已开始实施。这犹如一个警察面对歹徒已经掏出手枪瞄准自己准备开枪的性质一样,警察如果不首先开枪自卫,而是等待歹徒开枪的结果发生,那么根本就不存什么“正当防卫”的机会了。因此,“辱母案”中杜志浩掏出生殖器并在于母脸上摩擦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正在实施强奸”,而不能从“结果”(插入)来推定强奸是否已经成立。争议焦点2,现场杜志浩一方有11人,明显属于人多势众,而杜志浩一伙的强奸、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持续进行中(出警警员并无采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继续的具体行动措施且已离开现场),在此情形下,于欢有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如果于欢仅作有限防卫,一旦防卫不充分,将失去防卫空间与机会,母子二人将性命难保!因此,于欢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防卫手段必须充分而不是有限。由此可见:本案要么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成立,于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一旦认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成立,则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应认定于欢当时情形下拥有“无限防卫”权利,对于欢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七,“辱母案”的背后是一个有组织的涉黑犯罪团伙,从出警警员的不作为到本案一审所作出的判决来看,办案各方对该涉黑团伙心存忌惮,警察既不敢管他们,法官也不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宣判于欢无罪。从这一点来看,在该涉黑团伙没有被打掉之前就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宣判于欢无罪或轻判,这可能反而会害了于欢等人,该涉黑团伙很可能会因此对于欢及于母、对作出判决的法官进行疯狂报复,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只有对该涉黑团伙立案侦查,彻查该涉黑团伙的一系列涉黑犯罪的事实(其中包括案发当天杜志浩猥亵、侮辱于母时其他在场成员有无拍摄视频以备日后敲诈的细节),彻底打掉这个涉黑犯罪团伙,“辱母案”才可能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审判!
责任编辑:陈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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