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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高利贷正名

来源:书房夜话 作者:书房夜话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31
摘要:法律实务 我为高利贷正名 最近,刺杀辱母者的判决一再发酵,网络一片喊打之声。主要观点有三个,一是高利贷非法进而提出高利贷入罪,二是出警人员渎职要对其进行处理,三是要债队伍涉黑要严惩。然而,真的是这样吗?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获
法律实务 我为高利贷正名 最近,刺杀辱母者的判决一再发酵,网络一片喊打之声。主要观点有三个,一是高利贷非法进而提出高利贷入罪,二是出警人员渎职要对其进行处理,三是要债队伍涉黑要严惩。然而,真的是这样吗?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以获得看问题的另一个视角。本文首先对高利贷做一个较为全面的解剖。一、高利贷,何为高利所谓高利贷,归根结底还是民间借贷的范畴,之所以为人诟病,主要原因在于高额的利息让债务人难以承受,乃至家破人亡。那么,到底什么是高利贷呢?或者说,什么样的利息才是高呢?而翻遍法律,却并未看到相关的规定。所以说,高利贷只是一个民间的说法,而不是法律的术语。这就要求将高利贷放在法律的语境和体系中进行认定。高利贷,其产生的基础是民间借贷,因此,从民间借贷的法律中寻找其存在的基础,便可以科学的判定所谓利率的高低。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利率,存在着两个重要的基础,即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前者就是民间所说的2分息,后者是指3分息。对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的,2分息及以下的法律予以支持,在2分至3分之间的,法律持中立态度,即债务人支付了不得反悔,没有支付的,法律也不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而高过3分息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这是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利息的规定。从这个规定来看,国家将3分息视为利息较高,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这是否就是高利贷呢?显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不予保护,并不表示实践中的高利贷,这是因为,在商事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比3分息高的合法情况。这就是银行作为出借一方的情形。正如民间所说,欠银行点钱,分分钟就翻番了,就是这个道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到底什么是高利贷中的高利,实际上并没有客观的标准,有的只是人的主观感受。3分也罢,5分也罢,只要双方接受,在我看来并无不可。这就涉及到双方签署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正如最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超过3分的部分无效。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吗?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有法律才能确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显然司法解释是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评判标准的。但是基于中国的实践,司法解释依然具有较高的效力。一方面,我们等待立法部门的评判;另一方面,在实践中,超过3分息的部分是很容易规避的。所以说,司法解释对于利息的规定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难以落实。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的高利贷,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没有公认的客观标准。而之所以在实践中出现这种名称,完全是借款人误解了高利贷产生的原因。二、高利贷,为何产生高利贷的产生,有着深刻复杂的历史背景。但是从高利贷存在的目的和价值来看,高利贷只是为满足短期资金拆借而存在的。也就是说,高利贷不是为进行再生产而存在的,因为没有哪一个产业的利润能够支撑如此之高的利息。这才是高利贷在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基础。高利贷的出现,满足了资金需求方短期的资金需求,只为解决其燃眉之急。正所谓民间所说的救急不救穷。其利息之所以高,主要是因为:短期资金拆借的风险大于其他一般的借贷行为。债务人之所以通过高利贷的方式来融资,很明显债务人因为自身信用等原因在其他地方是借不到钱的,债务人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债权人需要通过较高的利息来屏蔽其他风险。另外,高利贷的债权人资金的成本也比较高,债权人的资金来源较为复杂,而且也不能向银行一样在市场上公开“吸储”,所以债权人的资金压力也是很大的。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利息较高,是一个可以理解的范畴。在这样一种情形下,短期的资金拆借,是完全可以支撑高额利息的。但是如果误将高利贷的资金视作为扩大再生产等贷款,则债务人的风险将无限扩大。也就是说,高利贷借一个月还可以,但是半年肯定就不行了。对于高利贷的借贷双方,玩的就是短平快。如果将战线拉长,债务人将不得不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还款,如此将陷入一个恶性循环。这也就是高利贷为民间所唾弃的原因。但是,在笔者看来,是民间误解了高利贷。首先高利贷是借贷双方都认可的事实,特别是债务人,已经明知了利息的高低。此种情况仍然借贷,要么就是对自己短期还款有信心,要么就是根本不想还。至于到期之后,各种理由推脱,则完全背离了市场的诚信原则,根本不值得同情。如果嫌利息高,当时为什么借呢?难道债权人的钱就不是钱吗?其次是有些高利贷的债务人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上是难以借到钱的。既有银行的原因,也有个体的原因。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这部分人的生产经营。在江浙沿海一带,该问题特别突出。比如要进货支付一笔款项,从银行根本贷不到,只能通过民间的方式融资。也就是说,高利贷是传统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最后高利贷的利息其实并不高,其高就高在长期使用。但是,比起银行来,利息有时真的不高。我们这里所讲的利息,应当扩大来看。所谓利息,就是债务人贷到本金到偿还总额减去本金的差额。这个差额都应被看做是利息。同时,还存在着实际上不属于差额但又存在着的利息。例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指定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企业承担的费用包括:利息,担保公司担保费用,缴纳给担保公司的保证金,缴纳给银行的各项评估费用等。此外银行还会强制要求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而作为惯例企业贷到的款项还要拿出一部分供担保公司使用。笔者曾经遇到过一家企业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但实际使用的仅有1000万元。但是企业仍要承担全部的利息。作为个人,如果信用卡差1分钱没还,其所为的罚金也罢,手续费也罢,也是相当高的,新闻对此屡报不鲜。所以在笔者看来,高利贷真的不高。三、高利贷,如何运行 高利贷的运行有着自身的逻辑,这里只讲两点,一是债权人如何判断是否出借,二是债权人如何事先确保完成收款。债权人如何判断上门来借钱的人,并决定将钱借给他。是所谓放高利贷者一门重要的学问。可以说,在高利贷行业,一单做失败,可能一年的利润就没了。根据行业总结的经验,放贷人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借熟不借生。放贷人所做的生意大都是熟人介绍,这样的好处是可以迅速查清借款人的背景等相关信息,以便做出全面的判断。同时,一旦出现不还钱的情况,可以从熟人入手而不至于束手无策。借短不借长。高利贷之所以使借款人陷入无底洞,很大程度上就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时间太长。所以放贷人要评判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目的与还款能力,时间越长,风险越大。最喜讨价还价。借款人找放贷人借款,通常放贷人占主导地位。但是,如果借款人对利息等问题反复与放贷人谈判,这表示该笔业务的成功性很大。因为借款人反复讨价,表示其一方面在评判自己承担利息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在做还款准备。反之那种什么都答应的借款人,是最不能相信的。以上是几个基本原则,当然在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也难以用统一的公式去衡量。放贷最主要的是收贷。款项放的出去,要收的回来,方显功力。至于如何收债,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详述。这里讲讲预先的措施,也就是在放贷时设定哪些条件,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顺利回收款项。首先是将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合法化包装。包括资金来源、借贷双方的资质、高利息的规避、资金的交付、合同的签署等各个方面,在法律的层面上看起来天衣无缝,确保在法律上的胜诉。其次是设置多重的担保,穷尽各种方式。除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保证等,还包括民间存在的房屋委托买卖、车辆再次抵押等。以确保在发生不还款时,能够选择适用最方便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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