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潮锐评】于欢,舆情的狂欢?最终归于理性探讨!
来源:潇海湘潮 作者:潇海湘潮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湘潮锐评 湘潮锐评 于欢 舆情 司法 普法 题记:判决书上看真相,新闻里面辨玄机。一个案件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并引发广泛的探讨,这不是坏事!这是很好的普法机会!有助于反思案件背后的经济社会因素,有助于案件法律术语的常识化、世俗化理解,有助于反思司法的
湘潮锐评 湘潮锐评 于欢 舆情 司法 普法 题记:判决书上看真相,新闻里面辨玄机。一个案件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并引发广泛的探讨,这不是坏事!这是很好的普法机会!有助于反思案件背后的经济社会因素,有助于案件法律术语的常识化、世俗化理解,有助于反思司法的有限和不足,有助于司法在案件中找到“法、理、情”的平衡点来达致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湘潮锐评】于欢,舆情的狂欢?最终归于理性探讨!3月25日至26日,也就是周六、周日,潇海君与家人、老友一起在外踏青留宿没有闲暇时间上网,错过了观看一场“舆情狂欢”的好戏,“辱母杀人案”即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媒体报道后在网络上引发刷屏和法律界内外广泛争论研讨,一些评论触碰了人们的情感伦常最柔软的神经,并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以及人性,超越了刑法及法学理论的讨论范围。一、如同以往,每遇舆情,潇海君习惯上正义网法律博客浏览评论,以下是今日正义网法律博客的截图,于欢故意伤害案果然是最热的讨论。“影响民众想象力的,并不是事实本身,而是它们发生和引起注意的方式。”(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P51)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我们需要判决书上看真相,新闻里面辨玄机。对案件评头论足的法学家、律师等法律人到底有多少人看了判决书原文,不得而知。一名律师,看到了朋友圈里转发的“辱母案”,不禁义愤填膺,拍案而起,仅看了来自新闻报道的案件背景,在网络上查询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基于“网络上关于案件的情况报道属实的话”的假定,推出一篇评论:一个极其荒谬的判决——谈辱母案,居然要义正辞严地问问一审判决的法官:你们要把法律玩弄成什么样子?“判决之外,法官无语。”对一个经法庭审理宣判的案件研讨发表意见,一定要基于案件事实,而非只言片语,更非主观判断。作为法律人,潇海君一般会问:“你看了判决书吗?”“此案反映了我们的司法人多么无知浅薄,自诩为精英群体的司法人其实只是一群只有法律没有道德,只懂法理不懂天理的低能儿,从天津摆气枪摊大妈获罪到内蒙古农民大伯收购玉米获非法经营罪,到最近的山东儿子护母故意伤害获罪,可以看出我们的司法人多么冷漠,已经脱离了人的属性,这样的司法带来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正在撕裂我们的社会,沦丧我们的道德,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是我们培养司法人的路径出了问题,司法人的培养方式严重脱离了自身的规律,从学校是不可能培养出司法精英的只可能培养技术精英,毛主席当年让儿子下农村进工厂上战场,这才是培养社会精英的正确方法,可惜今天的人很少有这样的智慧了,一群从书本走出来的年轻人天天自称法律专家,办案专家,可叹可笑!!!!”这是潇海君在体制内微信群一微友的评价。我问:“你看了判决书吗?”他马上回复:“你认为判决正确是吧?!我相信一定会改判,等待结果。前面两个案例也正如此!”我表示:“我没有看判决书,不好匆匆下判断。”他情绪还在高涨:“儿子护母正如军人护国。如果导向偏了那可真是祸国殃民!”我穿插回复:“我这两天在外踏青,没时间上网。”他甚至有点激昂:“再出这样的案例我们的司法人真的就没有任何资格谈自己是啥子精英了,还要拿高待遇,俺都不好意思!”我只得劝导:“见仁见智,莫太用情。”他立场坚定回复:“态度一定要明确,此问题绝对不能当砌墙派!此案应定正当防卫,警察应定玩忽职守罪!”由此判定,激情澎湃的他并没有看判决书。而他,潇海君剧透一下,他,也只是司法行政人员,没有办理过刑事案件。新浪微博@韩东言 3月27日上午推出长微《“辱母无期案”的谣言、真相与玄机》 讲得好:“高明的谣言会直刺一个人心灵里最软弱的东西,会让一个人的情绪、道德、正义等因素,统统爆棚,能量被极大激发,表现出更多的非理性。”可以点击链接了解更多内容:http://url.cn/46dsC6I 二、《五灯会元》有云:“人平不语,水平不流。” 所谓人一旦心平气和就不必诉说,犹如水面平了就不流动。当今国人为何对司法多有诟病?!讲白了就是感观太多太离谱的冤假错案,司法太不公!大家将平时都感受到的并对司法不公的不满情绪在这些案件上尽情倾泻,形成了一个“乌合之众”的群体效应。尤里乌斯?恺撒在《内战记》写道:“人不管是谁都无法看清现实中的一切,大多数人只希望看到自己想看到的和想要的现实而已。”这是我们司法人员在案件引发舆情所要保持的应有的理性和镇定。但是,也要考虑“乌合之众”的群体效应现实。以研究大众心理特征著称的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1841-1931):认为,现代生活逐渐以群体的聚合为特征。在《乌合之众》一书中,他指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着统治地位;而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潜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像 “动物、痴呆、幼儿和原始人”一样,这样的个人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完全变成另一种智力水平十分低下的生物。“只要几个人聚集在一起就能形成一个群体,就算他们全是博学之士,在他们的专长之外同样会表现出群体的所有特点。他们每个人所具有的观察力和批判精神马上就会消失。”(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P27)“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用暗示的办法加以诱导而不是做出合理解释的信念,历来都是如此。”(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P36)“群众并不进行推理,它对观念或是全盘接受,或是完全拒绝;对它产生影响的暗示,会彻底征服它的理解力,并且使它倾向于立刻变成行动。……对群体给予恰当的影响,它就会为自己所信奉的理想慷慨赴死。……它只会产生狂暴而极端的情绪,同情心很快就会变成崇拜,而一旦心生厌恶,也几乎立刻会变为仇恨。”(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P52)“人就像动物一样有着模仿的天性。模仿对他来说是必然的,因为模仿总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正是因为这种必然性,才使所谓时尚的力量如此强大。无论是意见、观念、文学作品甚至服装,有几个人有足够的勇气与时尚作对?支配着大众的是榜样,不是论证。每个时期都有少数个人同其他人作对并受到无意识的群体的模仿,但是这些有个性的人不能过于明目张胆地反对公认的观念。他们要是这样做的话,会使模仿他们变得过于困难,他们的影响也就无从谈起。”(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P104- P105)网上流传一句据说是苏联列宁时期著名诗人马雅可夫斯基写的诗句:“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路时,不要忘了,你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是的,这并不可耻。能忍则忍,忍不住,就当出手!忍不住,就当行动!但出手和行动造成了后果总得要付出代价!总得接受司法的评判。倡导法治的当下,“犯罪”并非人不得不选择的那条路!也希望社会不会把人逼到走投无路时。否则,就会有更多犯罪的借口。案件走向,最高检等有司回应舆情,表示要彻查案件(见下图),舆情归舆情,“舆论的审判”取代不了“案件的司法审查”,最终还是归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性审查。拭目以待。四、以下加重字体内容系潇海君在现实中认识了解的一个基层院主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新浪微博@法网捕鱼)3月26日晚授权潇海君推送,潇海君昨晚即3月26日上网看到最高检微博表示将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认为自己对案件及舆情了解不够,也没有必要蹭热点,因而没有在当晚推送。通过浏览网页,了解于欢故意伤害案舆情来龙去脉后,决定推送@法网捕鱼 的文章内容,以期探讨验证:于欢案再回答几个问题供拍砖于欢案昨晚(指3月25日)上我发了这么一段话:“朋友转了于欢案件详细的判决书给我,选了其中一部分发出来供大家评判。判决书载明事实和新闻报道的事实还是存在许多不一致。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个人认为,关键点在于被告人于欢出刀之时死者对于欢母亲的猥亵行为已经停止多时,依法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对于于欢使用凶器反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司法实践也很难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当然,我个人一向认为应当放宽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据此,综合全案来看,个人认为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从认定罪名到适用法律没有错误,至于判无期还是判十五年,或者判十年,见仁见智,当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考虑到本案一死二重伤,其中一名伤者还是被从背后捅伤,双方没有和解,判无期也不算量刑畸重。另:个人认为警察的现场处置没有分清轻重缓急,存在不当,当然,警察有警察的难处。”上面一段发出后,引来无数质疑,择其中几个答复如下:1、刺死辱母者,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答:不一定。正当防卫所要求的防卫对象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辱母行为已经结束,再用刀刺死刺伤辱母者,这个是报复而不是防卫。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杀人者杀人之后,被杀者的亲属再去杀凶手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话,那样的社会是血亲复仇的社会,谈不上法治社会。前几年有一个的士司机撞死抢劫犯被判刑的案例可做例证。2、对方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我能否用刀来正当防卫?答:这个问题有争议。虽然法条要求针对不法侵害即可进行正当防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考虑不法侵害的暴力和危险程度和防卫手段的相当性。打个比方,对方打你一耳光,你能否用刀来防卫捅对方?对方挡住门口限制你人身自由,你能否用刀捅倒对方以脱离控制?目前的司法实践对此持否定态度,大家搜一搜相关正当防卫的案例即可明白,因此山东聊城中院的判决参考司法实践的大多数做法,无可厚非。当然,本人也深感我国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要求太过严苛,曾经在以前的相关案例讨论中提出要进行反思和改进。两高到目前为止没有对正当防卫作出司法解释,希望于欢案能促成司法解释出台。3、放高利贷是不是犯罪?警察为什么不抓放高利贷者?答:可以肯定的回答,放高利贷不是犯罪。这个已有判例并被最高法院认可。正因为放高利贷不是犯罪,警察也就没有依据去抓没有现实违法行为的追债者。4、于欢是不是自首?既然是自首,为什么不减轻处罚?答:于欢在案发现场向警察交出凶器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对于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外罚。本案定故意伤害致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考虑一死二伤的后果和没有赔偿和解,对其从轻处罚,适用中间档无期徒刑,是合法自由裁量的结果,并无逾越法律之处。5、现场警察的行为如何评价?答:现场警察存在预判不足处置不当的情况。警察到现场后,辱母行为已经结束,在于欢母子反映被打的情况下没有引起重视,只是警告了讨债者后转身离去房间外面找报警人了解情况,也没有告诉于欢母子他们仍在公司,导致于欢陷入恐惧绝望,房内局面失控,警察的处置确有失误。但我为什么说警察也有难处?因为现实中类似上门讨债的情况太多了,讨债者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和后果,警察也无法对其做出进一步的处理。本案中,讨债的实施是辱骂侮辱的行为,地点是公司的办公场所,于欢母子没有外伤,警察并未掌握之前发生的猥亵情况,现场的景象可能并不足以让警察感觉到严重程度,警察也相信自己警告讨债者之后至少讨债者不会再有人身伤害行为。警察也不是神仙,不可能预见到被讨债一方会做出极端行动。从证据看,报警的不是于欢母子,于欢母子说讨债团伙打了人,但警察从于欢母子身上看不出明显伤痕,所以判断房间里暂无紧迫危险,转而去外面找报警者了解情况,这个判断从事后看是错的,但在当时的表象来看,又符合常理。以事后的悲剧性结果来倒推警察的过失似乎过于苛责了。所以我的总的评价是警察处置不当,但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结语:于欢案群情激昂,舆论汹汹。我的看法是,法律本身就是理性的产物,法律也要求人们理性,司法人员所起的作用应该是运用自己的智慧在公众的感性和法律的理性之间寻求平衡,作出合理合法兼顾人情的判决。聊城中院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考虑人情不足,量刑从轻力度不大。这个案件二审改判可能性很大,个人预测会在十年有期徒刑左右量刑,且拭目以待。个人看法,欢迎拍砖。 五、潇海君认为:一个案件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并引发广泛的探讨,这不是坏事!这是很好的普法机会!有助于反思案件背后的经济社会因素,有助于案件法律术语的常识化、世俗化理解,有助于公众了解“故意伤害”、“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有助于反思司法的有限和不足,有助于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来了解民众的诉求、以及法律、法理与世俗的融合(比如这次就有“放宽正当防卫的司法认定标准”的呼吁),有助于司法在案件中找到“法、理、情”的平衡点来达致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于欢,舆情的狂欢?最终归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理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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