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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护母案”向国人昭示哪些问题?_不二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不二门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于欢护母案”(以下简称于案)在舆论上一开始就遇到汉语言文字表述方面的异常困难。原因是,所有的舆论既想表达于案的实质,又想同情弱者;既想伸张正义,又想不与法律程序相违背。于是,匆忙之间各种大同小异的“定性名

孔子说:“名不正,则言不顺。”“于欢护母案”(以下简称于案)在舆论上一开始就遇到汉语言文字表述方面的异常困难。原因是,所有的舆论既想表达于案的实质,又想同情弱者;既想伸张正义,又想不与法律程序相违背。于是,匆忙之间各种大同小异的“定性名称”都无法避免表述上的生硬与别扭。一定要将“辱母、护母、刺杀”三者强扭在一起,如何不生硬?如何不别扭?舆论既然要站在自己看来是正义的一边,就应该理直气壮,突出案件的焦点(焦点比实质更容易表述),不要左顾右盼。称“于欢护母案”应该是最适当的,因为“辱前护后”是常识,一个“护”字已足够表达行为本身的正义性;到“护”为止可以了,何必要在案由难以确定的时候表达“护的方式与结果”呢?那不是自找麻烦,提一个尾巴(结果)出来,给简明的案由出难题吗?

  关于于案,所有的正义舆论无非围绕着“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还是无罪?同时又涉及公安、检察与法院怎么就不明事理呢?良知、职守与公正哪里去了呢?”等等这些通常会被提出来的问题,并加以质问和呼吁!

  前面两段已经把舆论所要关注和探讨的于案的所有问题几乎讲完了。下面,我要“借题发挥”,提出似乎更为严重的7个问题。

1.光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够的。马克思说过:“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这句石破天惊的伟大名言让许多象牙塔里的哲学家自惭形秽。同样的,如果书房里的法律人包括舆论界的文化人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司法现象,而不团结起来一致向国家要立法,向司法要绝对的制度保障,那一定会落入“从过去的那个问题(如雷案)到今天的这个问题(如于案),再到明天的又一个问题(如未来的某案)”无尽的“牢骚与悲愤”之中,而这世界还是这世界,这不负责任的警察还是这不负责任的警察,这不明事理的司法还是这不明事理的司法。

2.止于悲愤是远远不够的。在一个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度,每天都有不正常甚至违法的事情发生。面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有良知的群体光有悲愤是不够的。我们总不好一直像江湖卖艺的古人那样,对着大众说:“有钱的出钱,没钱的捧个场”吧!当然,在现前的时代条件下,使用舆论的力量,同情弱者,述说原委,监督正义,维护良知,比无人问津要好上千万倍。但是,如果只是徒增热闹,或者止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那也没多大出息啊!

3.未被舆论注意到的罪恶要远远地超过被舆论注意到的罪恶(这类罪恶还包括那些堂而皇之的“交易”)。由于各种条件的复杂性,很多“冤情”得不到申诉,不知过去的那些“孤魂野鬼”现在又在何处?民间高利贷是1949年以前旧社会的产物,可是现在不唯山东有之,全国各地都有之,恐怕弱者们的境遇比于欢一家好不到哪里去。若不严厉打击其歪风,坚决铲除这一新的剥削形式,于案的后面一定是干案,干案的后面一定是王案,王案的后面一定是玉案……到了那时,也一定是徒增舆论界的一时热闹吧!

4.一股暗藏的力量正在兴风作浪。公权力之所以不断地被扭曲,除了自身的蜕变因素外,应该另有一股力量在左右着它,这股力量可能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力量。这种力量是什么?应该是被有钱人操纵的社会黑帮。各个地方的为政者与司法者如果忽视了它,无异于是在对人民犯罪。

5.司法要为谁服务?司法是否存在技术性的问题本身不是什么问题,司法的理念问题才是真正的大问题。就是说,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司法是要全面地中国化,还是要跟着洋人全面地洋化?由于中国绝非外国,它完全是一个“由人情网络交织而成”的社会,所以在中国,司法必须明确地主张和表明:司法要为最广大的人民服务,更要为绝大多数有理的弱者服务,决不成为所有无理的、强势力的附庸。

6.建规立制迫在眉睫。司法的痼疾是什么?不是司法痼疾本身的那些问题,而是无法解决痼疾的那种痼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痼疾才是最大的痼疾。要从根本上解决痼疾的痼疾,也只有从建规立制上下手。对于地方上出现的丑恶极端事件,古代的做法是拆去城墙的一解,以警示城里人铭记“耻辱”。而现在我们很难找到什么城墙了,那就建规立制吧!在政治上,应该立一项制度,成为一种规矩:凡是地方上出现极端丑恶事件,当地父母官(包括负有直接责任的什么官)就得就地免职,永不续用。(请不要把这种政治手段斥责为“株连”,又要喊起什么保护人权之类的鬼话!)其实,政治有时就这么简单和“残酷”,就看各个朝代的领导人敢不敢为了政权的稳固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而使用特别的政治手段。

  7.国家要鼓励什么、抑制什么都应该上升为一种国策。一项国策往往是社会道德与价值取向的风向标,决不是可有可无、可要可不要的问题。“护母”是至孝,是家庭与社会的第一美德,哪怕付出自己的生命代价。如果于案在事实与法律面前被论证(裁判)为无罪,国家或者地方政府就应该给于发个“孝子奖”,以引导社会正气,压制社会邪气。这样不断地弘扬发展下去,社风、民风乃至政风就有可能很快地好转!

责任编辑:不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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