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于欢......最高检已介入于欢案
来源:陈光武 作者:陈光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晨光时评 假如你是于欢,你难道不想让那些恶人死的更惨?2017-03-26 刘莹莹 莹莹观世界 我之所以称这些人为恶人,原因有二,其一,天价高利贷,于欢母亲苏银霞为挽救公司,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年息高达120%,在其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
晨光时评 假如你是于欢,你难道不想让那些恶人死的更惨?2017-03-26 刘莹莹 莹莹观世界 我之所以称这些人为恶人,原因有二,其一,天价高利贷,于欢母亲苏银霞为挽救公司,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年息高达120%,在其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有17万元没有资金归还,便遭到吴学占等11人的暴力催款;其二,侮辱于欢母亲苏银霞长达一小时,吴学占等11人暴力限制苏银霞及于欢人身自由,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还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这种情景被门外的工人看到,随后就报警了。) 报警之后,警察来到现场,不但没有制止这些恶人,而是说了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了。 于欢绝望了,连警察都不替自己做主,还能向谁求助?于是拿起接待室桌子上的一把刀,刺向这些恶人,最终,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因自己独自驾车去医院,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古人云:“士可杀,不可辱”,何况这些恶人辱的是自己的母亲,更让人忍无可忍,我想,任何一个正常人面对这样的情景,都会想把这样的恶人,碎尸万段!但最终激发于欢这一想法的是,警察的离开。 我大胆推测于欢当时的心里:当于欢面对11名恶人侮辱母亲的时候,十分绝望,但却无力挣扎,因为自己是一个人,而对方是十几个人,他愤怒,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这时候,警察来了,无异于给绝望的于欢,带来了一丝希望,可是警察来了之后,什么也没做,随后就要离开,于欢拼尽全力想去拦住警察,期望警察能够救自己和母亲,可被对方拦下来了,得不到警察的帮助,又不堪忍受对方对母亲的羞辱,于欢此时彻底绝望而且情绪激动,于是随手拿起一把刀,便向对方刺去。 于欢因辱母伤人案,最终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有关情况和判决被曝光出来后,引起律师界的广泛讨论,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人认为,于欢的做法符合人性,即便是被判有罪,无期徒刑难免有点重,毕竟受害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有人认为,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本律师认为:根据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欢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概念。 进一步说,于欢的行为还可以成立特殊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1名恶人对于欢及其母亲,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还有殴打、猥亵等暴力行为,而且对方是十几个人,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正在遭受很大的威胁,于欢的自卫行为完全可以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从另一方面来看,于欢本身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只是为了保护自己和母亲不受伤害,而这样的行为,本质上也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于欢行为:于情,大家都可以理解,甚至换成是任何一个人,都极有可能作出这样的反应,就如同我的标题《假如你是于欢,你难道不想让那些恶人死的更惨?》;于法,有据,正当防卫可以为于欢的行为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有人说,法律和伦理道德产生了矛盾,事实上,法律和伦理道德并不矛盾,只是看法官如何适用了,如果法官选择了法律中这一规定,那于欢无罪,符合人性符合法律,岂不是皆大欢喜? 目前,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已经选择上诉,而山东省高院也作出相应回应如下: 在全社会的关注之下,该案也引起了最高检的高度重视,目前最高检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其公众号发布如下: 官方的回应,让大家看到了该案改判的希望,事实也再一次说明,舆论的监督是很有必要的,法理昭昭,相信法律最终会还给于欢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而我和大家一样,拭目以待,于欢案最终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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