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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评论背后的底层叙事_甘棠书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者有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于欢案”评论背后的底层叙事 中午,在法律博客首页看到几篇关于“辱母杀人案(于欢案)”的评论。随后翻看了关于此案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判决书原文,有感而发有了此文。本文并不关注具体的判决,只谈谈关于此案的评论以及评论背后的底层叙事。 一、关于

于欢案评论后的底层叙事

中午,在法律博客首页看到几篇关于“辱母杀人案(于欢案)”的评论。随后翻看了关于此案的新闻报道和法院的判决书原文,有感而发有了此文。本文并不关注具体的判决,只谈谈关于此案的评论以及评论背后的底层叙事。

一、关于“于欢案”的评论

上述几篇评论中,除极少数评论是以法院判决书所列内容为前提外,绝大多数评论是以新闻报道——准确地说是以《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为前提的。换言之,绝大多数评论针对的不是经过法庭程序确认的事实,而是媒体报道的“事实”。

从博文作者的自我介绍看,律师居多,法检系统、法学研究者也有,基本上涵盖了法律圈儿的不同职业。

评论的角度,要么是定罪问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甚至无罪;要么是量刑问题——无期徒刑是否适当;还有关于司法现状的评论。

二、评论背后的底层叙事

1、媒体“认定”案件事实

大多数评论直接以《南方周末》的报道为根据,而对法院判决书视而不见。退一步讲,即使以新闻报道“原汁原味”的内容为评论的基础,也忘了“孤证不为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这些评论潜在地将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资格和权力从法院转移到了媒体,同时还不忘高喊“公平”、“正义”等法律口号。

2、主动担任被告(于欢)辩护人

在当事人没有“委托”的情况下主动担任被告于欢的辩护人,并以此为立场展开评论。通常情况下,人们似乎更愿意自发担任被害人的辩护人,而此案中却恰恰相反。原因其实很简单,就在《南方周末》的报道中。在这篇新闻报道中,本案的被害人杜志浩是一个因琐事殴打舅舅的不孝晚辈、撞死14岁女学生的在逃嫌犯、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的一员。因此,评论者潜意识里认为这样的人渣就该死——“他要是坐监狱就不会死了”。

这样的评论在逻辑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它混淆了被害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与被害人以往的品行、表现,从而错误地将本案外的事实强加于本案中一起“算总账”。如果普通老百姓分不清楚这些还可以原谅的话,作为专业的法律从业者也分不清楚,那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专业水准,甚至怀疑其评论背后的动机与目的。

3、道德标榜与道德绑架

通过刻意渲染和突出被告人母亲被羞辱的经过、程度——该部分内容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并未有详细体现——把被告人于欢描述成一个孝子,一个不惜以命相博维护母亲人格尊严的孝子。本文并不否认于欢极力维护母亲尊严所体现出来的对母亲的爱,但这并非案件的关键部分,且对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成立与否并无根本性的影响。部分评论者想借此突出于欢的正义形象,从而一方面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欢的同情,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评论者自己的高大形象——同情女性、憎恶恶霸。

在树立了于欢的正义形象之后,进一步以道德为武器,从孝道、惩恶扬善等不同侧面展开评论,而把法律置于道德的对立面。这样的评论早已不是法律评论,简直就是道德绑架,尤其是在论证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时更是如此。

4、挑战权威的“冲动”

绝大多数评论在没有分析法院判决的情况下直接自己做出“判决”,以此挑战司法权威。在长期的法学院学习过程中,很多人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习惯——政府(广义的政府)是不能相信的。对政府的行为天然有一种防范心理,在遇到热点事件时表现得尤为明显。政府是可以被批评的,也是应该接受批评的,这是每个人的宪法权利。本文也认同这一点,但任何有建设性意义的批评都必须基于事实而展开,不能自设前提为了批评而批评。

三、其他

1、《南方周末》报道中的其他内容

苏银霞则另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

肇事当天杜的父母来给她(死者母亲)送过东西。她后来收到了中间人给的28.5万元赔款,但自始至终没见过肇事者一面。”

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

2、坏人的生命值不值得尊重?

3正义者的罪恶能否被正义所吸收或转化?有无边界?边界在哪?

责任编辑:刑者有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