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有智慧的,司法也有智慧。若干年前的邓玉娇案最终得以妥善处理,让民众感知了司法智慧。因为我们都还生活在现有司法制度下,因为我们还对法治怀有理想,让我们对司法抱有一定的信任、信心,期待本案最终能够在法律与情理、民心之间避免冲突,作出让各方较能满意的结局。更期待通过本案个案,在以后的有关制度和司法实践中作出更优的进化! — 完 — 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