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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情理、民心究竟如何避免冲突?——评弑辱母者案防卫是否正当_新伯爵(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另据有关陈述,苏银霞因对他人负有债务,他人曾亦至其公司追讨而苏进行过报警,苏银霞有应对经常性追讨的一定经验。且,在实践中,债权人追讨虽然有言语威胁及一定的殴打行为等,但如果债务人不是过多反制等,债权

另据有关陈述,苏银霞因对他人负有债务,他人曾亦至其公司追讨而苏进行过报警,苏银霞有应对经常性追讨的一定经验。且,在实践中,债权人追讨虽然有言语威胁及一定的殴打行为等,但如果债务人不是过多反制等,债权人采取严重暴力、伤害的情形之比例相对较少,毕竟是以索要债权为目的。

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要伤于欢等人,于欢的伤情轻微到可以忽略,且伤情是双方冲突时产生的,也不是被害方单方施加的。所以,于欢的行为为何是正当的,相关依据并不充分。也正因为此,判决认为“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这其实是综合全案证据作出的理性和专业的判断,但在舆论声浪中,这最直接、最中肯的判断,却被淹没了。

3、辱母防卫并未发生,即使于欢因死者辱母而发动防卫,也因其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

确实,目睹母亲被侮辱任何正常人都会竭力保护,这是人的天性;如确属实,也符合防卫的条件。但如上文所述,本案证据足以说明,于欢伤人行为并非发生在其母被辱之时,而是发生在其与死者等人就离开现场一事的冲突中。此时伤人,更倾向于愤恨积累下的报复,而不是单纯的防卫,即使其目的、原因还是因母被辱,防卫之时也不存在侮辱行为,按照正当防卫认定条件中的同时性”,其也不能够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而是防卫不适时。

笔者也注意到有专家援引古代诸以行孝为情由的案例,但如“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泪下”的陈子昂所倡“诛且旌。诛杀人者,而旌行孝”。

4、本案防卫意图不明

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动机是出于防卫意图而不是伤害意图,我国法律在防卫意图的认定上是近乎苛刻的,这基于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否则任何一般甚至轻微侵害行为都可以正当防卫为名进行反击,即使过限也可要求以防卫过当进行减轻,这有悖于我国的提倡容忍礼让、反对私斗的文化传统,这也是为何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案件认定极少。

本案当中,双方是因非法高利贷行为引发的纠纷,这种非法性本身就不受法律的提倡,可以说苏银霞自身的行为将自己和家人陷入案发时的困窘境地,法律无法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毛细血管。在游走法律边缘的灰色地带,“解铃还须系铃人”。于欢在其母被辱时没有选择爆发,而是在之后的冲突中抽刀刺死1人、伤数人,我们能理解他的愤怒、悲怆,甚至深深的同情,但这种情绪在不适当的时候爆发,并导致他人生命的逝去、身体的重创,防卫与伤害仅有若隐若现的界限。于欢跨过了这条界限,就应当承担刑责,法律就像没有感情的机器,不为人情所动,正是如此,才能“其平如水”

综上所述,本案中,很难得出于欢具有防卫必要性、正当性的结论,且辩方仅提出相关观点,又不能证明防卫必要性、防卫意图及辱母防卫事实的存在,依法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原审认定事实正确的,在此基础上考虑于欢致死一人、重伤二人的严重后果及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作出无期徒刑的量刑结果是适当的。

— 肆 —

至于网友们搜索出一审法官的转业军人身份,或以应保持中国人的血性等作为一审判决之错误,虽然可以视角多维,但均应切中及围绕本案核心进行评析。对这些多维视角,可以进行多元化下的讨论,从而完善制度,但依上述评析,尚不能作为认为一审错误的法定理由。

正当防卫是家喻户晓的法律常识,法院审理时不可能不加考虑。事实上,原审判决对相关证据有了充分的展现,对不构成正当防卫的理由也有所论述,但是理性的判决读起来显然不如“xx蹭脸”之类花边消息般有滋有味。民众多抱善良之心,在不了解内幕之时,有可能被心之人利用。此案影响如此之大,大概在于触动了母亲在常人心中尊敬伟大、不容受辱的国民情感。然而,信息传递的偏差、专业知识的壁垒,使得民众接收到的信息不一定是正确的,而情感与法律又是两码事,外行人对法院、法官指责,好比是寸指测渊,仅仅在表面,内里多少内容,多少法律规则,可能并不清楚。

笔者不反对舆论监督,但也认为,在自媒体语境下,发声但不干涉讨论但不枉断让法律的回归法律,在有关方面引起足够重视后静待其评判,方为法治下的公民之举。

“法律不外乎人情”是大家在讨论案件时经常援引的。但此人情人心需要从普通民众的心理出发、从民众需要的现实安全和保护着眼。如果动辄以血换血的原始同态复仇,相信这个社会并不会安稳。社会之所以有法律及司法,就是每个人需要将自我的一定权益让渡并对自我有所约束----虽然有时确实会让个人个体感到憋屈。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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