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饭在办公楼大厅外边支摊子烤的串,我们开始吃的时候,杜志浩开车到了。他们吃完饭去接待室嘞,跟苏银霞谈。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我和杜志浩、郭彦刚等人没离开过接待室。后来于欢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子,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 3. 郭彦刚的陈述 ……晚上我们从办公楼大厅前边弄桌子烤的烧烤。苏银霞和她儿子还有另外两个厂子的人从厂子伙房吃的饭。苗龙松和瘦高个儿倒替着从伙房外边守着了。后来杜志浩来了,吃完饭,我自己开车出去了,回来后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他走到办公桌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边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玉环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6年4月14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来厂子里要账,我和我妈妈去哪里他们都跟着,还不停的骂我妈妈,晚上我们在餐厅里吃饭,他们就在屋外边守着。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即被害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 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一共攘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攘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来派出所来了。 五、本案的事实分析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得出本案被害人杜志浩等人不法事实如下: 1、采用非法拘禁手段讨债的不法事实一直存在,且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即使中间有警察来了,也没有完全中断,从当天下午3点到晚上案发十点左右,他们一直控制着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 2、在警察到来之前,杜志浩曾经对苏银霞进行辱骂,而且肯定骂得很难听,不堪入耳。最为关键的是,期间,杜志浩在要账的过程中,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苏银霞,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但肯定没有把阴茎贴着苏银霞的脸,肯定马上被马金栋等人制止。至于杜志浩是否将于欢的鞋打到苏银霞的脸上,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是把于欢的鞋脱下让她闻,后又扔掉。故,杜没有把于欢的鞋打到苏银霞的脸。 3、杜志浩是否有殴打于欢,根据张书森的说法,杜志浩还搧过于欢一巴掌,其证言可以得到被告人于欢的印证,即杜志浩有殴打过于欢。 4、上述2、3项不法事是在警察到来之前发生的,当时,于欢并没有发飙,而是一直强忍。 5、警察到来之后,了解了情况,说了一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说完之后要离开接待室,此时,苏银霞和于欢要跟着警察离开接待室,被杜志浩等人拦住。其中,杜志浩扣着于欢的脖子,将其拉回沙发。于欢不肯,不配合,(期间是否还有殴打一下于欢,殴打程度如何,为什么会激起于欢那样的愤怒,这个是关键事实,还有待于二审的法庭调查)。于欢在被迫之下,于欢就走到接待室的南边,拿起水果刀,威胁他们,让他们不要过来,过来就要捅。这时候,杜志浩不相信于欢的话,就走过来,于欢真的就捅起来,其他人肯定也是围过来,也一起被捅,导致杜死亡,其他人受到重伤、轻伤等。 六、本案的刑法分析 关于本案,对于于欢能否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必须结合上述事实进行分析。 在刑法理论上,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而且,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根据这个定义,结合上述事实,可以分析如下: 1、上述第一个事实,即非法拘禁事实一直存在,但一开始的这种非法拘禁事实很难说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只能说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一开始的非法拘禁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被害人有时间、有机会采取报警的方式予以救济,事实上,苏银霞公司的人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公力救济,而不是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 2、上述第二、三个事实上肯定属于不法侵害,于欢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予以制止,但因为警察来了,于欢也没有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 3、上述第五个事实,因为警察来了,本以为警察能够解救他们母子俩,他们俩可以跟警察一起离开接待室,脱离他们的控制,但警察没有解救他们,没有带他们一起离开,而是让他们仍留在现场,且杜志浩等人也开始拦住他们俩,不让他们走,这时候,非法拘禁的不法事实开始升级,尤其是,期间,如果他们还殴打于欢,那么,他们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变得具有攻击性、紧迫性和破坏性,使得于欢忍无可忍,绝望之际,只能自救,即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于欢的行为肯定构成(正当)防卫行为,至于其防卫行为导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构成防卫过当,则是本案最难以判断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