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来源:清源论法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法治时评 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案》为题报道了山东聊城这一起引起大家热议的刑法案件,随后,有更多的媒体披露了案件更多的细节。三天前,也有学生和同事问我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和评价,我说,我不了
法治时评 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2017年3月24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案》为题报道了山东聊城这一起引起大家热议的刑法案件,随后,有更多的媒体披露了案件更多的细节。三天前,也有学生和同事问我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和评价,我说,我不了解案情,不好发表观点。这两天,关于本案的细节和判决书陆续被公布到了网络,虽然此前媒体的报道与判决书的记载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出入,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于是,我从网络上下载了本案的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本文的分析以判决书记载的事实为依据,参考了有关专家学者的一些看法,不一定正确,请各位指正。在分析之前,先发表对死者杜志浩的一点看法。在众多媒体和网友的关注中,大家都不会去同情死者杜志浩,相反,都认为他死有余辜,因为他做得实在太过分了,自作虐不可活。我认真看了一下判决书,也是持这种态度,不过,还是觉得有一点惋惜,他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妻子先后为他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和一对双胞胎儿女,这应该是一个很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他却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实在太不应该了,可悲可叹! 一、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被害方以及代理律师的意见1、控方指控的事实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于被告人于欢仔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被害方以及代理律师的意见几个被害方的意见都比较一致,除了要求民事赔偿高达800多万元之外,都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2、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3、辩护人田朔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三、法院经审理查明刑事部分的事实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四、本案关键证据的展示在本案的证据上,有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对于这些证据,控辩双方都比较一致,不会有什么争议。关于本案核心事实,包括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和持续性等。以下黑体字部分是关键和核心事实。(一)公司方的证人证言 1、于欢之母苏银霞的证言2015 年 4 月 14 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学占下边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晚上他们从办公楼门厅外边弄了个桌子吃饭喝酒。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搜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誉,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2、苏银霞公司员工于秀荣的证言我看见苏老板。于欢、马金栋、张立平还有两个那边的年轻男子跟着,一块去伙房吃饭,我看见苏老板他们在伙房里待了大约得有一个多小时,就又回了办公楼。我在宿舍里待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从宿舍里听到西边办公楼那里乱哄哄的,声音很大,我和我对象就从宿舍楼下来,向办公楼那边跑。我对象就打了110。3、苏银霞公司员工刘付昌的证言晚上的8点多的时候,苏总和于欢来伙房里面吃饭,有两个人跟着过去的。吃完饭以后,苏总、于欢等人回到了办公楼的接待室,那伙要账的人有跟着过去的,也有坐在办公楼前面喝酒吃烧烤的。后来我走到办公楼前面的时候,我透过窗户往里看了一眼,看见要账那伙人围的圈更小了。马金栋出来后对我说:“快,报警吧,他们开始侮辱霞了。”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我就跑到接待室的门口,我一进屋,一个男的一拳打在我左眼上,派出所的民警让苏银霞、于欢和我到派出所去了。4、苏银霞公司员工张立平的证言苏总和对方对骂,后来他们去了一楼办公室,那些要账的人就坐在一楼办公室外面的台阶上了。晚上,苏总、于欢等人去伙房吃饭,要账的那边也派人轮流跟着。吃完饭后,他们都回到了办公楼一楼。晚上八点半以后,又过来一个中等身材的男子,小眼睛,下巴留着一绺短胡须,带胡须的男人(即死者杜志浩)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漏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出来后,刘付昌说他已经报警了。5、苏银霞公司员工马金栋的证言在讨债过程中,辱骂、殴打源大工贸的老板苏银霞和她儿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当时受伤的两三个人,讨债公司的人就开车把伤者拉到医院去了,最后,听说是死了一个。(二)讨债方的证人证言1、李忠证言要账的时候我们没有对苏银霞、于欢母子进行殴打,就让她们从屋子里待着了。他们往哪里去,我们就安排人跟着。没打他们,但是骂他们两句,说话糟蹋他们了。晚上十点多,开发区派出所的民警去了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派出所的民警出来门准备走呢,这时于欢要往外冲,我们几个不让他走,让他坐回屋里去。我听见于欢大声喊起来了:“你们谁也别过来!过来,我弄死恁!”我扭头一看,于欢手里拿着一把刀子在接待室东南角那里站着大声咋呼着。郭延刚、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在旁边不远的地方捂着身上往外走,已经流血了,地上也有血了。他们便去医院了。2、郭树林证言进去接待室之后,我往南一看,女老板的儿子手里拿着一个家伙朝郭彦刚捅了一下,郭彦刚一扭身攮到他后背嘞。我再一看那个小伙子右手里拿着一把尖刀,这时候人乱哄哄的都往外走。派出所的人又回来进了接待室。3、张博证言……这时候杜志浩开着车也来了,吃饭的时候我们安排人看着那个女老板。晚上十点多吃完饭,杜志浩、郭彦刚他们进去接待室了。杜志浩言语侮辱那个女老板,还将老板儿子的鞋扔了。派出所的民警进接待室之后,女老板和她儿子说我们这边的人揍他们了,杜志浩、郭彦刚就说没人动手打他们。派出所民警说:“你们要账行,但是不能动手打人。”派出所的三个民警就出来接待室,这边的人拦着他娘俩不让他们出去。杜志浩拉着女老板的儿子说:“你坐下,坐下不咋着你。”后来我听见郭彦刚喊起来了:“哎哟!”我看郭彦刚一只手捂着后背,一只手扶着桌子,那个女老板的儿子右手拿着一把刀。另证实,当时看见杜志浩脱裤子了,也看见杜志浩拿着鞋往苏银霞脸上捂的时候被苏银霞打飞了。4、么传行证言……女老板去伙房吃饭时,我和另外一个人轮流看着她们,不让她们跑了。吃完饭又去了接待室。杜三说了几句就开始骂上了,还站在茶几北边脱下来裤子,脱到大腿根儿前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女老板和她儿子想跟着民警出去,我们这边的人怕他们跑了,拦住他俩了。我们把女老板的儿子摁在了一个长沙发上。后来女老板的儿子不知道从那里拿的刀子说:“别过来,都别过来,过来攮死恁。”杜三往前凑过去,我看见那个小子拿着刀子朝杜三正面攮了一下,郭彦刚从西边朝那个小子跟前一凑,想往西跑的时候,那个小子跳着往前伸了一下手,郭彦刚用手捂住后背了,随即就出血了,程学贺和严建军应该都是朝那个小子跟前走的时候被捅伤的。 5、杜建岗证言……杜志浩跟着那个女老板吵吵起来,嘴上带脏字了。那天晚上,杜志浩就是在那个厂子里边被人捅了。当时,我看到那个女老板的儿子在房间的东南角位置站着了,右手拿着个刀子。 6、张书森证言……我们几个去办公楼大厅东边那个房间内了,是杜志浩先进去的。在那个房间内,主要是李忠、杜志浩他们两个跟苏银霞谈话了,主要是让苏银霞还钱。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离开办公楼时,欠账的男孩也要跟着出来,我们这边的人挡着不让出来。后来我再进屋刚好看见于欢拿着刀,严建军捂着肚子并且肚子上有血,郭彦刚刚想跑被于欢用刀子捅了后背一刀,出来办公楼后,发现杜三和程学贺也被捅伤。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搧过欠账男孩一巴掌。(三)被害人的陈述 1. 程学贺的陈述……晚上我们从办公楼一楼大厅外边烤串喝酒,女老板和她儿子从伙房里吃的饭。么传行和另外一个矮个儿瘦子轮流守着他们了。后来杜志浩开车来了。晚上十点多,吃完饭我们就进接待室,杜志浩向那个女老板要钱,并带几句骂人的话。后来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有事说事,别动手,不能打架。”派出所的民警就出去了。我返回接待室之后,屋里乱哄哄的,有个人拿着一个黑东西朝我肚上攮了一下,我一看是那个女老板他儿子攮的。我立刻捂住我的伤口了,郭彦刚当时也往外走,他一只手捂着后背。我、杜志浩坐在杜志浩的黑色广本轿车去医院了。2. 严建军的陈述……晚饭在办公楼大厅外边支摊子烤的串,我们开始吃的时候,杜志浩开车到了。他们吃完饭去接待室嘞,跟苏银霞谈。后来派出所的人到了,派出所的民警劝了两句,就离开接待室往外走。我和杜志浩、郭彦刚等人没离开过接待室。后来于欢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把刀子,他从南边过来捅了我肚子一下,后来郭彦刚后背被于欢捅了一刀。3. 郭彦刚的陈述……晚上我们从办公楼大厅前边弄桌子烤的烧烤。苏银霞和她儿子还有另外两个厂子的人从厂子伙房吃的饭。苗龙松和瘦高个儿倒替着从伙房外边守着了。后来杜志浩来了,吃完饭,我自己开车出去了,回来后看到派出所的警车到了。派出所的民警说:“恁要账归要账,不能打架”,然后派出所的民警出去接待室了。于欢和苏银霞也要跟着出去,我们这边的人说“不能走,恁欠俺的钱不能走”。我们让于欢坐沙发上,于欢不坐。他走到办公桌南边那里去了。我们几个人也跟着过去了。于欢当时面朝北,我和杜志浩、严建军、“大贺”从他北边往南边走。然后我看见于欢拿出一把刀子捅了一人一刀。我一看他拿着刀子杀人呢,我扭身往北跑,玉环一下子抓住我后领子了,捅了我后背一刀,于欢嘴里当时还说“弄死你”。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016年4月14日下午3点左右的时候,有人来厂子里要账,我和我妈妈去哪里他们都跟着,还不停的骂我妈妈,晚上我们在餐厅里吃饭,他们就在屋外边守着。到了晚上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让我妈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长头发,穿白色半袖的人(即被害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这个人,后来那个留小胡子的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搧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一共攘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我攘了他们以后,派出所的人又进屋了,制止了以后的行动,就把我带来派出所来了。五、本案的事实分析根据上述证据,可以得出本案被害人杜志浩等人不法事实如下:1、采用非法拘禁手段讨债的不法事实一直存在,且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即使中间有警察来了,也没有完全中断,从当天下午3点到晚上案发十点左右,他们一直控制着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2、在警察到来之前,杜志浩曾经对苏银霞进行辱骂,而且肯定骂得很难听,不堪入耳。最为关键的是,期间,杜志浩在要账的过程中,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苏银霞,把于欢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但肯定没有把阴茎贴着苏银霞的脸,肯定马上被马金栋等人制止。至于杜志浩是否将于欢的鞋打到苏银霞的脸上,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是把于欢的鞋脱下让她闻,后又扔掉。故,杜没有把于欢的鞋打到苏银霞的脸。3、杜志浩是否有殴打于欢,根据张书森的说法,杜志浩还搧过于欢一巴掌,其证言可以得到被告人于欢的印证,即杜志浩有殴打过于欢。4、上述2、3项不法事是在警察到来之前发生的,当时,于欢并没有发飙,而是一直强忍。5、警察到来之后,了解了情况,说了一句“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说完之后要离开接待室,此时,苏银霞和于欢要跟着警察离开接待室,被杜志浩等人拦住。其中,杜志浩扣着于欢的脖子,将其拉回沙发。于欢不肯,不配合,(期间是否还有殴打一下于欢,殴打程度如何,为什么会激起于欢那样的愤怒,这个是关键事实,还有待于二审的法庭调查)。于欢在被迫之下,于欢就走到接待室的南边,拿起水果刀,威胁他们,让他们不要过来,过来就要捅。这时候,杜志浩不相信于欢的话,就走过来,于欢真的就捅起来,其他人肯定也是围过来,也一起被捅,导致杜死亡,其他人受到重伤、轻伤等。六、本案的刑法分析关于本案,对于于欢能否认定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是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必须结合上述事实进行分析。在刑法理论上,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持续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而且,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根据这个定义,结合上述事实,可以分析如下:1、上述第一个事实,即非法拘禁事实一直存在,但一开始的这种非法拘禁事实很难说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只能说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一开始的非法拘禁不能进行正当防卫,被害人有时间、有机会采取报警的方式予以救济,事实上,苏银霞公司的人也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公力救济,而不是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2、上述第二、三个事实上肯定属于不法侵害,于欢完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予以制止,但因为警察来了,于欢也没有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3、上述第五个事实,因为警察来了,本以为警察能够解救他们母子俩,他们俩可以跟警察一起离开接待室,脱离他们的控制,但警察没有解救他们,没有带他们一起离开,而是让他们仍留在现场,且杜志浩等人也开始拦住他们俩,不让他们走,这时候,非法拘禁的不法事实开始升级,尤其是,期间,如果他们还殴打于欢,那么,他们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变得具有攻击性、紧迫性和破坏性,使得于欢忍无可忍,绝望之际,只能自救,即采取正当防卫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于欢的行为肯定构成(正当)防卫行为,至于其防卫行为导致一死、二重伤、一轻伤是否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构成防卫过当,则是本案最难以判断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肯定是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还需要具体判断当时于欢在捅刀子之前,是否还面临着殴打以及人身受到威胁的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判断。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则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文的分析,笔者认为,在当时情况下,于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七、对本案一审判决的三点意见1、一审判决根据客观情形和具体环境,从客观到主观,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是正确的,值得赞许。但认定为单纯的故意伤害罪则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故意伤害罪,而不是单纯的故意伤害罪。2、本案没有认定于欢构成防卫过当,进而依法减轻处罚是错误的。因为对方是否使用工具并不是认定不法侵害的要素,毕竟对方人多势众,尽管对方没有使用工具,并不影响对方的行为构成不法侵害,否则,许多正当防卫案件都无法认定了。3、一审判决书说,警察来了之后,他们母子面临人身侵害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错误的。因为警察来了之后,很快就离开了接待室,并不在现场,于欢母子俩并没有得到警察的有效救助,况且,一审判决没有看到,随着警察的离开,杜志浩等人的拦住等行为已经提升了非法拘禁的不法侵害程度,使得非法拘禁从一开始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因升级而变得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因此,本案存在着正当防卫的前提不法侵害,可以认定为防卫行为。八、结论总之,本案应该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减轻处罚,即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相当的刑罚。希望二审法官能够顶住不法侵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依法作出公正裁判,毕竟“正不能向不能让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律应该鼓励任何一个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勇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树立社会正气和正义,以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秩序,不能总是担心不法侵害人家属闹事而重判,否则,国家法秩序如何维护,正义如何伸张?在此,笔者向告诉任何一个法律人,在面临类似案件的时候,不要总是习惯地认为,当公民面临不法侵害的时候,应当报告单位或者司法机关,或者只有“单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才是正当防卫,或者习惯认为,只要双方在事前与被害人有矛盾、争吵等,后来双方动手攻击对方的,就认为相互斗殴,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一旦发生死亡的结果,动不动就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更不要总是将不法侵害错误地、简单地认为对方有过错,从而仅仅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而是应该勇敢地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依法认定为法定的阻却违法事由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事由。每个司法人员一定要有一般人的理性,要有设身处地的思维,要有换位思考的同理心,假如你是防卫人,你能否做得比他更好吗?如果不能做得比他更好,凭什么理由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判断以及防卫行为的把握做到这样或者那样的要求呢?你是司法人员尚且做不到,就不能要求作为百姓的防卫人了,不要不要总是当马后炮或者事后诸葛亮,总是事后去要求防卫人必须尽到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从而错误地将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认定为(单纯的)故意犯罪。同时,在认定防卫过当的时候,要注意刑法第20条第二款中的“明显”二字以及第3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大胆地激活刑法第20条,尤其是第3款的规定,以维护社会正气和正义,否则,社会将会陷入恶循环,总是让恶人得不到惩罚,甚至还能得到好处,总是让恶人先告状,而且还告赢了,天底下没有这样的道理,任何作恶行为都要得到惩罚,同样的,一些激烈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应该受到正当防卫的制止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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