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相比: 相对于民法通则中的“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民法总则直接规定为“法定休假日”。 从民法通则的“其他法定休假日”用语来看,表明了星期日是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包含了“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这一点,在民法通则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之所以没有谈星期六的问题,因为民法通则颁布的时候,星期六还不是法定休假日呢, 1994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了双休和单休循环,到了1995年才确定了一周双休制度,这时候星期六才明确是法定休假日了。 民法总则与民事诉讼法相比: 民法总则(包括民法通则)用的是“法定休假日”,而民事诉讼法用的是“节假日”。无独有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的是“节假日”(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是不是说《民事诉讼法》中期间的计算,最后一日是休息日的,不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呢?显然不是!如果公告送达的案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是周日的,开庭时间必然会顺延到周一。这已经是常识了。 【五花八门的用语】 《监狱法(2012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相同的还在行政强制法第61条第4项、第69条,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行政许可法第82条中有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我的猜想】 笔者认为,之所以民法总则没有在将星期六、星期日单独作规定,可能还因为有时候星期六、星期日还不是法定休假日。因为我们还有调休制度。这个不必细说,大家都有生活经验。 但是我们发布的公告内容是“……定于公告期满后第()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7日“人民法院报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第二次发布)”) 也就是说我们是将“法定节假日”当做“法定休假日”在理解。 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法定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法定休息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我想,可能是立法者不严谨,没有顾忌到法与法之间对同意概念规定需用语同一的问题。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这个法定休假日,是指谁的法定休假日。因为我们的节假日分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国庆节)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妇女节)。还有少数民族同胞特有的节日(如广西的农历三月三)。休息日也并非所有的公民都是双休,也有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另外,还有公休假、婚假、产假等等各种各样法定的假期。 这个所谓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发布公告的法院的全体工作人员休息或放假的时间。 比如说,当事人是广西的,案件是重庆的,法院发布了公告,举证期满的次日开庭审理, 而举证期满的次日若恰好是三月三,如果当天并非休息日,则应该按时开庭,无需顺延。反过来讲,当事人是重庆的,案件是广西的,法院发布了公告,举证期满的次日开庭审理,而举证期满的次日若恰好是三月三,则需要顺延,因为三月三是全广西放假三天,包括法院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