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进法庭?慎行! 去年下半年开始,关于由智能语音识别系统进行法庭记录、“替代书记员”的新闻就不断涌现,起先我总是不屑,并会想起法庭里那些从不曾启用、只能随时间慢慢淘汰的投影仪之类所谓数字化设备。然而今年开始,这种宣传的势头、推广的范围竟然有燎原之势,最近出台的庭审录音录像司法解释和最高院2017年的工作报告对此都有提及,可见态势之猛烈。我粗略计算了一下,全国3000多家法院,假如每个法院花100万装这个东西,那就是30多亿,我竟然杞人忧天地心疼了,竟然忍不住想嘟囔一句:慎行! 原谅我常年撰写裁判文书形成的习惯性表达方式,我总结了几个焦点: 示范庭不足以成为推广的依据。我不否认决策者推广此类系统的良好初衷,也不否认在决策之前进行了调查,但是我怀疑调查的范围是“示范庭”。原谅我透露一个小秘密,示范庭往往都有一定的表演性质,示范庭里的当事人总是彬彬有礼,代理人总是字正腔圆,审判员总是文不加点。真实的庭审是什么样子呢?各种方言混杂,各种口齿不清,各种激烈的言辞冲突,专业词汇层出不穷,审判员有时候也会词不达意,这种现实的庭审,哪个智能系统能识别?如果我们花巨资(不知道具体价格,新技术应该不会便宜)引入的系统,仅仅是偶尔开开示范庭,制造几条新闻,是否太奢侈? 书记员为什么不可替代。我在一个视频网站上看到浙江一个法院利用这个系统进行庭审的录像,言之凿凿的情景设计我是理解的,但是我想说的是,重大的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用这种系统取代书记员首先就违反程序法,审判组织不合法,因为现行三大诉讼法的审判组织必须要有书记员。再者,常规的庭审中,书记员担任的角色并不仅仅是记录,还要协助法官处理很多事务(比如打印机没纸了),再智能的系统目前也做不到这一点。 什么是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庭审活动的原样记载?这是一种理念,但不是现实。庭审中的口水话、不文明言辞以及一些无关紧要的过渡语是不需要计入笔录的,对笔录的实时修正在庭审活动中也时有发生,这些语音识别系统如何识别?我在另一篇文章《为<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感到不安》里曾说过“庭审笔录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不是庭审活动的原样复制,其总结性、直观性、查阅的方便性对于法官做出判决至关重要。……庭审笔录是书面的表达方式,准确而精炼,就作为裁判依据而言,应当以书面的庭审笔录为准……”简言之,语音识别系统即使能够准确识别诉讼参与人的语音,其形成的内容也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庭审笔录。而用录音录像来代替庭审笔录更是一种大胆而惊人的妄想。 法庭不应当是新技术的试验地。如果把司法拟人化,他应该是一个冷静、理性、低调、谦和的人,而不是动不动就“我先来”、“让我来试一下”之类的弄潮儿。而审判活动又有点儿像医疗活动,需要严肃、认真、秩序、稳定,还有一定的不可逆性,所以应用新技术的时候,务须谨慎。无论是各种“智能系统”还是本文的焦点“语音识别系统”,实际上都还不成熟,都在不断的开发和完善过程中。新技术自然应当有跑马场、有试验田,但是选择在法庭,是不是代价太大? 技术大鳄放司法一马。成功的商人往往有敏锐的眼光,开发语音识别系统的商家一眼就盯上了言辞最为频繁而重要的法庭,这是值得称赞的。如果Boss们耐心地到任何一家法院耐心地看一周庭审,大约会发现,他们的新玩意儿离普遍适用还有太远的路要走。如果出于盈利目的,而采用强大的公关手段和宣传手段将这些并不成熟的技术强填硬塞到法庭里,经济收益自不待言,但有可能影响“水源”,毕竟良好的司法环境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要条件,不合时宜地强势介入,最终难免也成为受害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