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仅从时效期间来探讨《民法总则》的时效溯及模式,而《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普通时效规定的修改还有一处,即在原来的时效起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的基础上,增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这一起算因素。那么在《民法总则》时效溯及采取半溯及模式的情形下,所谓《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时效进行未满两年,是按照《民法总则》还是按照《民法通则》时效起算规定来计算?答案应该是按照《民法通则》的时效起算规定计算。这是因为,判断是否可以适用《民法总则》时效规定的前提,而不是适用《民法总则》时效规定的结果。只有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起算即“知道或者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出来时效是否已满两年之后,才能够决定是否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时效。质言之,《民法总则》施行之前的时效进行可否适用《民法总则》的时效规定延至三年,首先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时效起算规定看看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是否时效已满两年。当然,如果按照《民法通则》时效起算规定计算时效未完成而确定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的时效规定之后,那么就应当在时效期间和时效起算这两方面一体适用《民法总则》的时效规定。 最后,还得简析一下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上的适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或许会有据此而认为,《民法总则》施行后都应适用《民法总则》的时效新规定。这里涉及对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正确理解问题。新法优于旧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新法能够适用的场合,新法不能适用的场合不存在新法优于旧法问题。而新发能够适用的场合有二:一是新法施行期间发生的法律事实;二是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新法的旧法施行期间发生的法律事实。前者属于适用行为时法自不待言,而后者的有利溯及的条件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前已述及,按照《民法通则》时效规定时效完成债务人取得了时效利益,已经不存在有利溯及原则的适用空间,自然也就没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余地。因此,按照《民法通则》时效规定时效已经完成的,不能适用《民法总则》的三年时效新规。易言之,《民法总则》新法只适用于其施行时时效未满和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简介】余文唐,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 【通讯方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351100;手机:13905940207;邮箱:[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