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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袋血引发的争议”谈医疗紧急处置权_蚌埠李军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0
摘要:从 “一袋血引发的争议”谈医疗紧急处置权 文 / 李军律师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争议事件简要 :今年 3 月 18 日,搜狐公众平台发布一则新闻,“蚌埠:一袋血引发的争议…医院里,要不要深究人性… @ 掌上蚌埠”。内容简要如下:蚌埠某医附院住有两位患者,

“一袋血引发争议”谈医疗紧急处置权

/李军律师 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

争议事件简要:今年318日,搜狐公众平台发布一则新闻,“蚌埠:一袋血引发的争议…医院里,要不要深究人性…@掌上蚌埠”。内容简要如下:蚌埠某医附院住有两位患者,一位床号52,一位床号为76,两位患者都急需输血小板以保命,而医院告知血库血小板告急。于是,76床患者家属网上求助,获赠两袋血小板。76床患者也因此支付了捐献者一定的营养费和路费作为报酬,因此获赠两袋血小板,医生给其输入一袋,血小板达80,生命体征平稳。316日中午,53床患者因血小板只有20而病危,急需输血小板。医生便向76床患者求助,解释说52床患者有严重生命危险,你的血小板这袋马上(下午)过期了,你现在没生命危险,能否给52床用一下?76床病人恢复不同意、不给用。医生又再次解释,你有两袋血小板,用一袋就够了,多输也没用,而且下午就要过期了,得到的答案仍是不同意。316日下午两点左右,52床患者脑出血死亡。【1

一、医师紧急处置权的正当性及适用条件、后果

(一)医师紧急处置权的正当性

医师的紧急处置权,是指对处于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下,医师有权作出符合科学的、医学伦理的挽救患者生命的急救措施。

医学伦理上的正当性,来自医师所有的行为最终都是为了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这一终极原则。法律上的正当性,则见诸多部规定中。

1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否定医疗事故的形式赋予了医师的紧急处置权,“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42010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为免除特定情形下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以第五十六条规定赋予了医师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处置措施的赋予,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一方面,伦理及法律授权给医师一定的紧急裁量权,另一方面,医师在面对急危患者的时候也负有救死扶伤之义务,而不得拒绝救治。

医师紧急处置权的适用条件及后果

适用紧急处置权的基础条件,即必须是针对急危患者,也就是严重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形,如不立即实施手术患者就会死亡或有很大可能性会死亡的。非此情况下,不得以紧急处置权为已抗辩。适用紧急处置权的程序条件,即必须征得本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需要医师紧急处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急诊患者处于生命严重受到威胁的情况,如交通事故受伤而大出血的患者被紧急送到医院,急需输血治疗的;

2)已收治住院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出现病危状况,需要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

3)拟为已收治住院的患者实施某种诊疗措施,而患者或其家属拒不同意该种诊疗措施,因该拒绝将使患者处于严重危及生命状态的。如2007年李丽云事件中,其丈夫肖志军坚决不同意剖宫产而导致产妇死亡。【2

2、适用紧急处置权的法律后果。(1)患者生命得以挽救,医师无责;(2)患者生命得以挽救,但遗留某种损害后果,如为保全患者生命而不得已的截肢;这种情形下,医师为了保全患者更大的生命利益而不得已为之,且没有严重过错的,应得以免责;如医疗过错行为较为严重,与其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严重不符,即使应承担责任,依法也应相应地减轻责任承担;(3)经过紧急处置,患者仍然死亡,则要考察患者死亡与紧急处置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师在紧急处置过程中是否存在严重医疗过错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应当行使紧急处置权而不作为的法律后果探讨

2007年的产妇李丽云死亡事件为例,这起案例就非常典型,涉及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师处置权冲突时如何选择的重大医学伦理问题。依笔者意见,当事医疗机构放任李丽云的死亡,违反了《医师执业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急危患者不得拒绝救治的规定,存在医疗过错。该医院的行为,就属于应当行使紧急处置权而不作为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符合行使紧急处置权而不作为的场合,导致患者发生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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