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情形是,该案中有高于患者生命利益的利益存在。比如,历史上著名的“耶和华证人”案件中,患者作为耶和华信徒,拒绝输血。因其圣经中写到,“人类如果避开了血就能够获得精神、肉体的健康。”所以该宗教团体认为,血液一旦脱离了身体,即便通过医学的方法也不可以使之再回到人体内,也就是说,信徒不应该接受输血。也因此,该案中的耶和华信徒华子坚持即使不输血会死亡也不接受输血。该案中,信徒华子将其所持信仰置于其生命之上,那么,对这一信仰,理应得到绝对尊重。【3】 李丽云事件中,产妇准丈夫出于各种原因拒绝剖宫产的意思表示,并不符合产妇及胎儿利益,且与公序良俗不合。该案与“耶和华证人”案最大的一个区别是,缺少应当给以绝对尊重的利益。相反,我们可以知道的是,两人无论如何是想保住产妇生命的,苦于5000元的医疗费而已。除此,我们再找不到拒绝剖宫产的理由,可足以与保全生命相匹配的理由。正确的做法,医院此时应在履行批准程序后,对产妇行使紧急处置权,以挽救产妇生命。过度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对患者利益并非最佳保护,对医疗机构并非一定公平。【4】 根据本文所列法律法规的规定,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在紧急情况下会被排除适用。在日本,医师遇到这种紧急情况如果听从患者意见而不作为,导致患者死亡的,有可能被控以不作为的自杀帮助罪或杀人罪。(参见上引【3】)。而在我国,对患者自主决定权却有矫枉过正之嫌。毕竟,患者无论如何达不到与医师同样程度的医疗水平,以足以清醒地、理智地认识到当前的状况及其严重后果。那么,急危状况下,对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只应给以相对的尊重,不是绝对尊重。而在不危急之一般情形,则应给以绝对尊重。 总之,医疗行为万变不离其宗,即治病救人,尽可能地实现患者的最大利益!依此指引,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既不能滥用紧急处置权,也不能任由患者死亡而不作为,除非如“耶和华证人”案件中,从患者手中拿到了绝对免责金牌。 “一袋血引发的争议”可否适用紧急处置权以避免 本案中的情形较为复杂一些,既涉及对52床患者的紧急救治,又涉及76床患者拥有的一袋捐赠的血小板的使用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这袋血小板的处置权问题。其次,是医师的紧急处置问题。 (一)76床患者余下的这袋血小板应如何处置 根据我国《献血法》的规定,设立该法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临床用血的途径只有血站供血和医疗机构临时采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本案捐赠血小板给76床患者的捐献者们,表面上是将该血液捐赠给76床患者,但他们捐献的目的无非还是治病救人,他们的救助对象也并不应被局限于发起求助者即76床患者。否则,就有违捐献初衷。乐见拯救一个人生命,却不愿多拯救一人,也于理不合。 从血液的属性上,在我国,血液不是商品,不能成为所有权标的物,那么,受捐者对其所持的这袋血液也就谈不上拥有所有权的问题。根据献血法,该血液也不能成为76床患者讨价还价的对象,要求支付费用方可使用。 结论:对捐赠的暂时多余的这袋血液,医院拥有统筹安排使用的权利。尤其是,根据报道的信息,这袋血液当天下午即过期不能使用,而76床患者当天下午并不需要再次输入血小板。本案出现的问题,笔者揣测可能也与医院统筹安排用血不当有关。因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52床患者面临着同样的生命威胁,同样需要血小板来救命。 本案应否启动紧急处置权以及如何启动 无疑,52床患者因血小板严重不足而生命垂危的时刻,医院是应当尽最大努力给以紧急处置,以保住52床患者性命的。而保住该患者性命,只需要输入这袋血小板即可达成,理论上技术上均不复杂。复杂的是,76床患者不愿提供给52床患者使用。而遗憾的是,医院将这袋血液视为76床患者的私人物品,未经同意不敢动用。 本案的紧急处置权与前述稍有不同的是,本案不是需要征得患者本人同意才能去实施救治措施,而是在医院看来需要征得第三人同意以使用其保管的血液。在医院看来,他们也是反复向76床患者解释,做工作,以征得其同意使用,最终未能,最终52床患者当天下午2点左右不治而亡。 那么,这种情况下,医院如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呢?依据何在? 对此,笔者认为医院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直接告知76床患者,为挽救危及生命的52床患者,医院对暂时多余且即将过期的血液拥有处置权,生命利益最大。另一种办法是报告辖区派出所,请求协助,在76床患者不同意让出这袋血液的情况下,做好患者工作,采取较为缓和措施取得这袋血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