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做的依据在于,首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紧急避险。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52床患者死亡,而不得已损害76床患者的持有这袋血液的利益,在76床不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带血液给52床患者使用,挽救了52床患者的生命,且不会对76床患者造成生命威胁,与其利益无损。如此,医院对76床患者失去这袋血液的后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鉴于76床患者也毕竟支付了一定费用给捐赠者,52床患者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在52床患者于其后获得其子血液或捐赠的血液后,还给76床患者一袋血液。 其次,就是上述笔者统计出来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医师的紧急处置权,也可使医院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佛陀曰: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更何况,本就负有治病救人义务的医师,在面临这种在其控制领域内且并非超出能力范围的情势下,放任一个患者的死亡,本不该如此。 生命面前,既不能过于恪守常规,也不能偏离底线太远。如何把握好其中尺度,做好利益权衡,是对当事医疗机构智慧与伦理的考验。而一袋血引发的争议这一事件中,当事医院似乎没有经受得住这一考验。
【1】搜狐公众平台:“一袋血引发的争议”,2017年3月18日,。 【2】人民网:“医生处置权、患者签字权为何针尖对麦芒”,2010年12月12日,。 【3】夏芸著:《医疗事故赔偿法——来自日本法的启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6-536页。 【4】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编著:《医疗纠纷的鉴定与防范》,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