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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有争议、黄石仲裁息纷争

来源:田超的法律博客 作者:田超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仲裁专栏 汽车租赁有争议、黄石仲裁息纷争2010年1月1日,黄石市民董某与黄石某机关单位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该合同约定:黄石某机关单位租用董某所有的一辆汽车(车型为上海大众帕萨特,车牌号码为鄂B×××××),租期为12个月,租金每年为2万元整,租
仲裁专栏 汽车租赁有争议、黄石仲裁息纷争2010年1月1日,黄石市民董某与黄石某机关单位签订了一份《租车合同》,该合同约定:黄石某机关单位租用董某所有的一辆汽车(车型为上海大众帕萨特,车牌号码为鄂B×××××),租期为12个月,租金每年为2万元整,租期满一年后需续租的,租期、租金另行协商;合同签订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2009年12月17日,董某向黄石某机关单位交付鄂B×××××车辆,截至目前该单位仍在使用该车辆,双方同意从2010年1月1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对年租金2万元无异议。但黄石某机关单位至今未能支付车辆租金。2016年7月4日,董某依据《租车合同》的中仲裁条款,向黄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租车合同》关系并支付租金13万元整、仲裁费用由黄石某机关单位承担。黄石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后立即组成独任仲裁庭于2016年7月中旬审理了该案。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系双方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董某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解除租车合同关系,黄石某机关单位亦同意解除《租车合同》,本仲裁庭决定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租车合同》约定年租金2万元。该合同到期后黄石某机关单位继续租用车辆,并认可从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按每年2万元计算租金。故对13万元的租金请求应予支持。本案诉争系由黄石某机关单位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过错而引起的,故仲裁费用也应其由承担。根据上述案例,黄石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一、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时,当事人一定注意审核车辆的权属证书、核查车辆的实际状况并载入合同条款;二、汽车租赁合同中应将租金支付标准、时间、违约责任、逾期租赁的处置、租赁期间燃油、维修保养、交通违章处理的责任主体等条款约定清楚,避免事后争议维权无据;三、车辆交付时要签署书面的交接手续,以便计算租金和区分车辆占有、使用期间衍生责任的负担。 (黄石仲裁委员会 田超)
责任编辑:田超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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