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金初字第394-2号 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才,男,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 被告郭国山,男,1964年2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军才、郭国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郭国山在信用社账号为00000058002101275889的存款在22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李军才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应予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郭国山在信用社账号为00000058002101275889的存款在22000元限额内予以解除冻结。 审判长 白志强 审判员 刘笑月 审判员 刘海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