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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生效判决是法治核心要义

来源:取法历史 作者:取法历史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治评论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停止侵权的终审判决,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在网上发表公开信《正常文艺的批评权在哪里?》,方方在信中说:前几天,她接到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如果方方不删除微博,不公开
法治评论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停止侵权的终审判决,湖北省作家协会主席方方在网上发表公开信《正常文艺的批评权在哪里?》,方方在信中说:前几天,她接到来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一位女士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说,如果方方不删除微博,不公开道歉,就将方方列入“失信人名单”。方方在信中说:“而柳忠秧久居广州并长年在广州摆饭局,两级法院作出如此不公正判决,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方方认为判决忽视了她的批评权利,期望再审获得公正。方方的公开信提出种种疑问,特别是诉诸批评自由的表述,引发不少公众的同情。然而,从法治的角度看,方方的这一作法缺乏合理性,反而恰恰体现出其对法治理解的偏差。司法是一国法治的核心部分,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尊重和维护司法判决,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也是生效判决,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就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而不是再去法庭之外申诉自己的各种理由。一位美国联邦大法官曾说过:“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从司法程序的角度看,终审判决的意义恰恰在此,而如果不能确认裁判的终局性,以及司法的权威性,那法治的安定性即无从谈起,法治所期望的社会秩序更无从建立。给广东省高院院长龚稼立写公开信,诉诸舆论的压力影响司法,更是不适当的行为。司法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及事实作出的职务行为,并非法官的个人主观判断,当事人对个案裁断不应作无端猜忌;不同层级的法院,只是在司法审级中显示其意义,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直接管理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高院是否作出再审决定,完全应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该受到舆论的不当干扰。况且,是否再审并非必然,它更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判决的理由。回到侵权案件本身,可以区分来看,对于文学作品,确实可以见仁见智,即便是获得诺贝尔奖的作品,也会有人提出批评。就此来说,方方提出柳忠秧诗作不佳,确实是其批评的自由。但是,当其连带公开指责“鲁奖”评审中的问题,拿不出证据的“活动”“搞定所有评委”等言辞已经超越了批评的限度了,容易让局外人对诗人、评委产生不良的联想。这次只是诗人提起了侵权诉讼,其实评委们也是名誉受损者。类似的行为,如果毫无事实依据的话,甚至不止是民事侵权,还可能涉嫌侮辱、诽谤罪。当代中国的法治确实需要不断进步,司法中或许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都是需要不断加以改进的。对于判决不满,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申诉,然而,在终审判决被改变之前,尊重既定的生效判决,仍然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它不止是维系法治秩序的必须,更是保障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基础。实现法治,就从尊重生效判决开始。 原载《人民政协报》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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