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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离婚,房子到底如何分的判决规则?(2016最新)

来源:何丽娜律师 作者:何丽娜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婚姻 转自公号:法律读品,原来源:法务之家(微信号:law114-com-cn)。本文参考了最高法院民一庭韩玫法官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是否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吴晓芳法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等文章,特此致谢。关于“
婚姻 转自公号:法律读品,原来源:法务之家(微信号:law114-com-cn)。本文参考了最高法院民一庭韩玫法官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是否必然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吴晓芳法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等文章,特此致谢。关于“父母出资”部分内容系北京宝辰律师事务所杨颖超律师整理。现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司法实践及最高法院资深法官的观点、意见,对离婚案件中房屋产权认定及分割的裁判规则总结如下:婚前买房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前以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父母出资8、如果一方父母婚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结婚后在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答:归出资人子女。这完完全全是婚前个人财产啊。9、如果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配偶或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呢?答:此时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你把房产作为标的赠与了对方。10、婚前一方或双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离婚时该房屋所有权归谁?答:父母的出资额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影响房屋的产权归属。婚后买房一、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11、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此为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12、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并非投资经营行为,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14、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二、父母出资1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字,该房屋所有权一定是出资人子女的吗?答案:不一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大家可能问这法条不就是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嘛,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此时房屋所有权为出资人的子女。所以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要想使房屋所有权归子女所有一定要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16、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如果一方父母是全额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配偶或双方名下,该房屋所有权归谁?答:为夫妻共同财产。17、我们都知道如今房价节节高攀,可能父母倾尽所有积蓄也未能支付全部房款。若父母只是支付一部分房款,其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该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呢?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父母只是支付了部分房款,所以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但父母对其的部分出资可以决定赠与何方。18、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且为全额出资,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呢?答: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小插曲此时要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哦简单来说我们最应该知道的区别就是,如果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是要经过对方同意的。而要是按份共有则不需对方同意即可处分自己所有的那部分份额,但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夫妻房产赠与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的处理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父母或其他第三人名下。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如主张房屋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属于产权争议,主张者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需承担不利后果。需格外注意的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特殊情况,此时并不意味着未成年子女是该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应当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确为将该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一方暂时管理;如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则应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较适宜。如果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外,还同时有第三人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福利房、房改房、宅基地房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福利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婚前购买的房改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登记方主张为其个人所有,须举证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与对方并无任何关系,对方也未因此利益受损,否则应认定为共有为宜。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的一方适当多分;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判决,只能就房屋的居住、使用权作出判决。待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另行诉讼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宅基地房,如双方无相反约定,该房屋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产的一方应按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一方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为子女结婚居住使用,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报建的,该屋能否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还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无权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并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属于整个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应当首先从中分割出属于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然后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分割。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法院一般不处理所有权,而只对房屋的居住或使用权作出处理;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宅基地房,由于受到流转的限制,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理,在离婚案件中以判归一方所有,同时给予另一方补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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